转文:从“好孩子”到“小公民”
【摘要】传统“臣民”文化下的“好孩子”现象束缚了幼儿个性、主体性的 发展 ,当代幼儿德育要从培养“好孩子”转向培养“小公民”。把幼儿班级看成生活共同体,引导幼儿进行“小公民实践”,有利于培养幼儿自主、权利、平等、关爱、合作、正义等价值观念。
一、幼儿德育的神话基点:“好孩子”的存在
长期以来,受传统文化 影响 ,培养“谦让利他、听话服从、安分守己、乐于奉献、循规蹈矩”的“好孩子”成为我国幼儿德育的主要目标。“好孩子”现象的存在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积极意义,它有利于培养幼儿关爱他人的品性和一些良好的行为习惯,但我们不能把它当成当代幼儿德育的主流价值来追求,因为“好孩子”现象是传统“臣民”文化的产物,它不符合当今民主 社会 、市场 经济 的需求。
给幼儿冠以“好孩子”的紧箍咒,无形中束缚了幼儿个性、主体性的发展,忽略了幼儿的个体价值,容易使幼儿形成顺从、趋同的心理;同时它还忽视了幼儿的多样性和多元化需求,使幼儿的创造性难以充分发挥。“好孩子”在成人世界和权威的重压下容易丧失独立人格,其权利也因此受到侵犯。从某种意义上说,要求幼儿成为“好孩子”是在剥夺幼儿发表不同见解的机会、选择的机会和锻炼独立性的机会。为幼儿提供这样的机会,不但可以激发孩子去思考和反省,而且有助于孩子形成独立意识,面对 问题 提出自己的观点,进而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好孩子”要“谦让和利他”,这使早期 教育 出现“泛道德化”、“重义务轻权利”的倾向。具体表现为教师常用“好孩子”或“坏孩子”的标准来评价幼儿,把幼儿的不良表现都归为所谓的道德品质问题;用“谦让”的方式来解决幼儿间的冲突,把本该通过协商、轮流、合作等方式解决的问题盲目纳入道德领域。这不符合幼儿的身心发展 规律 ,因为“以自我为中心”的心理发展水平,客观上决定了幼儿“朴素自利”①的合理存在。幼儿的社会性发展是有层次的,幼儿谦让、利他的道德品质在儿童社会性发展中处于较高的层面,它的发展要以幼儿基本的合群素质和能力,如轮流、分配、合作、表达、协商等为基础,否则,势必造成教育目标拔高的现象。
总之,幼儿德育中“好孩子”现象的价值诉求存在很大的消极意义:(1).它扼杀了幼儿的个性。(2)它剥夺了幼儿的正当权利。(3)它忽视了幼儿的主体性。
二、幼儿德育的现实基点:“小公民”的诞生
当今 中国 社会正在经历一场深刻的文化与价值观转型,其实质是生存方式或生存模式的转变或重塑,它要求中国公民用一种新的自觉的文化塑造一种适合市场经济需要的、自由自觉的、具有主体性和创造性的生存方式。这种新的文化是以“公民社会”成员公民意识的普遍化为核心的新“公民文化”及其价值观。〔1〕它与“臣民文化”造就的“好孩子”现象不一样,“公民文化”造就的是具有自主、权利、平等、公正等意识的公民。为此,中央宣传部、教育部等6部门于2002年联合发出《关于实施中国“小公民”道德建设计划的通知》,在全国3~18岁的少年儿童中开展“我做合格小公民”的宣传教育、实践创造、评选展示活动,以培养少年儿童的主体意识、权利意识、平等意识、公正意识等。
从“好孩子”到“小公民”,体现了当代幼儿德育的根本转向。作为一个“小公民”应具备哪些主要的素养,首先要从公民的本质说起。对比“公民—私民”、“公民—臣民(子民)”这两组词的 应用 范围和使用价值,“私民无他,只有个人的‘私利’,没有对他人、社会的责任和义务……臣民无我,只有对统治者的责任、顺从、服从,没有个人的权利。”公民是两个向度上的共同主体:一是日常生活的人格独立的个性主体,二是公共生活中的权责主体。公民是具有独立人格的主体,它具有自立的状态、自主的需要、自律的意志和自由的性质。
对于“小公民”素养的要求,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香港教育界就提出:“使儿童认识个人作为公民。
引导下的幼儿参与、协作和自治是其最基本的要素。幼儿在充满尊重、民主、互惠、自由、秩序的共同体氛围中建构知识,养成自立、自强、平等、协作、正义的人格特质。班级生活共同体中的人际关系以各种情感为特征,如体贴、真诚、关爱、认可等。
班级生活共同体在幼儿的精神发育上体现出自己的独特优势。在和谐的交往、参与中,幼儿培养责任感,学会关爱、尊重他人,并为建立更大的民主团体、适应更广泛的民主生活而努力。我国学者刘焱指出,如果我们仅仅把“班级”看作是教师工作的场所或管理的对象,那么幼儿必定仅仅是规则约束的对象。应当把班级看作是幼儿生活和 学习 的“社区”,把幼儿看作是“社区”的主人,赋予幼儿管理“社区”的责任,让幼儿学习选择和负责。这一观点即反映了作为共同体存在的幼儿班级的属性。
在班级生活共同体中,幼儿在教师的引导下参与制定规则、设计活动、管理事务和决策 问题 等。通过参与制定团体规则、决策相关事务,幼儿逐渐明确自己能做什么和不能做什么,学会平等待人以及遵守和维护规则。
教师是班级生活共同体中的“首席平等者”,他要以超越幼儿群体的姿态指导幼儿的行为,又要以共同体中平等一员的身份成为师幼关系和同伴关系的直接参与者。作为首席平等者,教师的作用没有被削弱,而是得以重新建构,从外在于学生情境转化为与这一情境共存,教师权威也转入情境之中。平等协商的榜样和共同体中的指导者双重身份要求教师以榜样的姿态,以平等协商的形式处理好自己与幼儿、与同事间的关系,从自己的行为出发尊重每一个幼儿,促进幼儿间关系的和谐,让幼儿体会到自己的智慧和力量,并成为幼儿可依赖的伙伴。
幼儿班级生活共同体的公民实践活动,能促进幼儿理解公民的价值理念,积累公民的基本技能,使其不断进行自我定位、角色体验,接受规范约束,加入组织,了解制度结构,解决矛盾冲突,巩固并拓展家庭 教育 所养成的认识论和价值观,在团体与社会的互动中强化公民意识,提高公民实践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