俺估计法官的逻辑是这样的:

来源: 2009-05-13 06:56:54 [博客]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官员买处,关键有个“买”字。既然有买,就有了合同。有了合同,就没有了“强”,故而不成强奸罪。

上树偷看,关键有个“偷”字。有了偷,就没有了合同。不花钱就看人家女孩子,哪有这样的好事呀。如果都这样,脱衣艳舞和卡拉OK生意就没法做了。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娱乐市场,尤其是在金融危机的今天。不重罚还真不行。虽然无“奸”,“强”是有了,一不做二不休,就用“强奸”罪吧。


还有,当官人的事,能算奸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