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日”分子是“中国人的败-- 类”

来源: 财富001 2018-03-09 16:29:05 []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次 (7097 bytes)

中国人的败--类:“精--日”还是“中二病”? + A - 2018-03-09 11:23:25 今日话题 北京时间3月8日上午。中国外交部部长王毅在回应媒体提问,对“精--日”分子恶劣行径如何看?他说:“中国人的败--类。”此言赢得中国民众的普遍叫好。 王毅在记者会结束时被提问,指“精--日”分子是“中国人的败-- 类”(图源:VCG) “精--日”,精神上的日本人,是中国民众对中国籍极端亲日派人士的贬称,近似的称呼则是日本--杂--种(日--杂)。而“精--日”人群,近几年屡遭曝光,却并没有得到相应的遏制。这群人用粗鄙的行径与手段挑战中国的民族感情,用中国曾经的民族伤痕开玩笑。 今年2月份大陆一名男子在微信群发表“南京大屠杀杀三十万太少”,该男子此举被认为是通过互联网群组肆意侮辱、谩骂死难同胞,造成不良影响,随后被警方刑拘5日;不过,刑拘释放后,该男子又在刻有“遇难者300000”的墙前录视频,多次使用侮辱性词汇,并称自己在开直播,要网友多多“赞助”。 另一则事件,同样发生在刚刚过去的2月份。两名男子在南京抗日碉堡遗址前身穿仿制二战日本军服拍照,并上传至网络随后被多人转发。该两名男子被警方刑拘15日。 2017年8月间,四名中国青年身穿二战日军军服于8月3晚在上海抗战遗址四行仓库前合影留念,照片在QQ空间公布后,引发中国民众舆论反对。上海市公安局于23日在新浪微博公布涉事五名青年的处理结果。2016年12月10日,中国国家公祭日前夕,一青年身着日本武士服手举武士刀,在大屠杀发生地,背对长江摆出劈、砍等各种姿势......  可以说,他们的行为在不同场合,用不同的手段粗鄙地挑战中国的公众接受度与民族感情。不过,像上述这些人真的能被称为“精   --日”吗?也许称”精  日“都是太抬举他们了,充其量就是一个皮毛,利用拙劣的行径摆摆花架子,按照“精--日”的定义,离精神上的日本人还差得远呢。 相关阅读 王毅怒斥“精  --日”分子 立法惩治或只是开始 38位中国政协委员呼吁制定法律严惩精   --日分子 王毅会后怒斥“精  -- 日”分子:中国人的败类[视频] 用“中二病”来定义,可能更为合适。他们在行径上共同呈现出“去社会化”的心理状态:不管表达方式的对错也不会去考虑行为对身边人造成的影响、觉得自己做的永远都是正确的、将自尊、自由表达权等挂在嘴边,用粗鄙掩饰自身的无知与自卑。但一般来讲,“中二病”很多时候随着青春期的褪去、世界观人生观等也会相应地恢复正常。但这些“伪精   --日”的思想行径,一直没能走出“青春期”,一直活在自己臆想的世界中恣意与狂妄。 他们所认为的“崇尚日本或者置历史于不顾”的愚蠢,激起了中国人的民族情绪,是在感情上的赤裸裸的挑战。那段曾经的民族屈辱史与被欺压的耻辱感,是中国人心头的一根刺,一碰就痛。至于这些“精 -- 日”分子,能懂多少日本文化,甚至中国历史,还真的很难说。本质上,他们缺乏一种正确的历史观,是在正确认知导向缺失的情况下做出的“中二行为”。 南京大学历史学院教授贺云翱教授,同时也是中国全国政协委员,前几天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针对上述事件表达自己的看法。他说,“‘精--日’这个词,可能还不够精确,应该叫‘精  --日  --寇’。‘精  日  寇’分子模仿的是日--寇,是当年的侵略者。中国人反对的是这个。它颠覆了正常的历史观,颠倒了正常的是非观。所以受到谴责。”贺教授的这一观点描述应该更为准确与客观。 客观地讲,中国社会的确存在着广泛的反日情绪,感情上更不能接受的是模仿当年的侵略者。与深层的精神相比,言语与行为,是更容易激起民愤的,也更容易赢得赞赏与打call,这也是王毅在说出他们是“中国人的败--类”后,一片叫好的最直接的原因。 在王毅将那些“精--日”(更准确地说是“精 日 寇”)指责为“中国人的败--类”后,同天下午中国文艺界的政协委员联合递交了一份关于“制定保护国格与民族尊严专门法”的提案。这份提案建议,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的立法体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专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格与中华民族尊严保护法》,规定对侮辱、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格、中华民族尊严的行为,处以治安处罚,并制定《刑法修正案》,将严重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格、侵犯中华民族尊严、侮辱民族英雄、革命先烈,或宣扬日本军国主义、法西斯主义及日本武士道精神的行为纳入刑法处罚的范畴。 该提案相应地也被大量点赞。其实,将伤害民族尊严、宣扬法西斯主义等以法律的形式进行追究,德国早就有立法。2017年8月份2名中国游客因在德国国会大厦前拍照时行纳粹礼,就被柏林警方逮捕。德国虽实行“言论、集会自由”,但根据1994年9月联邦议会关于反纳粹和反刑事犯罪法,不仅禁止使用任何具有纳粹象征的口号和敬礼仪式,而且禁止使用任何具有纳粹象征的标记符号、标语和徽章,对同情纳粹、对犹太人进行诽谤、攻击和恶意伤害者,或宣扬种族歧视、否认希特勒第三帝国大屠杀犯罪行为者,可依法判处3—5年徒刑。 而按照德国刑法典86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可用于复辟纳粹组织的宣传品也禁止持有与传播,违者也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罚款。纳粹万字符、“希特勒万岁”口号、“胜利万岁”口号、纳粹举手礼、纳粹党歌都属于该项规定的管制范畴。 德国的这种态度也许可资借鉴。中国对国内发生的这些“精日寇”现象,不仅要在舆论上严厉谴责,还应追究法律责任,以儆效尤。但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像“日本武士道”精神等,什么是武士道精神,如果能够加以界定,会更趋客观,毕竟如果笼统地一刀切地禁,可能很多东西也会被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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