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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3-15 信息来源:中国平潭 点击数:1591 字号:T | T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台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闽政〔2012〕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更好地发挥闽台“五缘”优势,支持台资企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财政扶持
(一)支持台商投资区、台商专业园区和台资 企业加快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经贸委、财政厅、外经贸厅每年各安排1000万元专项资金,由各单位统筹用于引进台资、扶持台资企业生产经营、台资 企业技术改造、转型升级、科技创新以及台商投资区、台商专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等。
(二)推动台资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鼓励 和引导台资加工贸易企业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项目的研发;支持项目技改、自行设立或与科研机构共建研发机构;支持培育自主品牌,鼓励企业由贴牌生产 向自主品牌生产转变,支持企业开展品牌宣传、参展、并购品牌活动;鼓励台资加工贸易企业争取中国专利奖、国家质量奖、中国驰名商标、出口免验产品等国家级 荣誉称号。以上项目符合相关部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给予台资企业优先支持。
(三)鼓励台商来闽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和新兴产业,对经评审认定符合条件的项目,视投资规模,由省外经贸厅安排专项资金,支持项目业主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台商在我省设立研发中心,经有关部门认定后,进口科技用品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四)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入驻省级以上开发区的台资企业,免收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性收费和企业注册登记费。
(五)依法减免部分现代服务业台资企业税 收。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政策,台资企业从事技术转让、专利许可贸易、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可申请免征营业税。经国家 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作品和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增值税、所得税优惠政策。
(六)“十二五”期间,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七)鼓励台商在我省设立台资总部企业或总 部营销中心。对入驻我省的台资总部企业,根据总部类别,企业类型,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划分不同档次,可给予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的1%~3%开办补助,补助 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从企业入驻后上缴我省地方级收入中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中分年安排。对新设的台资总部企业按该企业在地方税收贡献 额,前2年给予60%~80%奖励,后3年给予30%~40%奖励,5年后可继续享受本地现有总部企业的奖励政策。
二、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
(八)加快吸引一批台湾企业在福建建设研发 机构。对在我省新设立的对产业发展贡献大并与我省产业需求紧密结合的研发机构,按新增研发仪器设备实际投资额的30%予以资助,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研发 机构的,最高资助可达2000万元,非独立法人研发机构的,最高资助可达1000万元。
(九)支持在我省的台资企业加大创新平台建 设。对符合福建重点产业需求,由台资企业建设并独立核算的省级以上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行业技术开发基地等科技创新 平台,由考核认定部门按其新购研发仪器设备实际投资总额的30%给予资助,最高可达500万元;或将其实施的行业性关键技术及产品的开发项目优先列入有关 科技开发计划给予重点支持。
(十)加快台湾重大科技成果在福建落地转 化。在融资、创业风险投资、担保、科技保险、孵化器入驻、股权融资与交易、代办股份转让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并分阶段(技术成果购买、中间试验、工业性生 产试验、重大产品或装备产业化)给予资金补助,具体标准与资助办法由省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十一)加快培育一批台资企业技术创新团 队。支持高成长性科技型台资企业培养、引进、集聚一批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形成企业技术创新团队。实施“创新团队+创新项目”引进计划,以“人才+项目” 的形式,引进拥有核心技术、产业带动力强的创新项目及创新团队,引进的人才优先列入省高端人才引进资助计划,引进的项目优先列入省科技创新项目予以资助, 并对重大科研项目给予“一事一议”的特别支持。
(十二)对台资企业节能降耗的投资予以支持。凡实施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的项目与产品,以及采用资源综合利用工艺和技术的,按省有关规定申请专项资金和节能奖励,享受与内资企业同等的待遇和支持。
(十三)加强台资企业创新能力的培育,鼓励台资企业与我省高校、科研院所共建产品研发机构,提升技术研发能力和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对我省高校与台资企业合作申请的省高校产学合作科技重大项目,省科技厅择优给予支持。
(十四)鼓励台资企业开展产品升级研发,对专利技术、科技成果行业领先并实现产业化、市场化的,由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奖励。
(十五)支持台资企业参加我省城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对体系建设中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分拣中心的项目用地给予保障供应,对其在城区内设立回收网点给予优先安排。
(十六)支持引进台湾先进适用的农业技术、优良品种和先进农业设施设备,扶持建设一批闽台农业合作科技示范推广基地。台资农业龙头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入选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并享受相应扶持政策。
三、支持拓展大陆市场
(十七)帮助台资企业建立内销渠道。协助台资企业在福建省建立“台湾产品营销中心”,扩大台资企业的产品在大陆销售。对在我省设立批发、零售的台资企业简化审批手续,并在场地租金、税费缴纳等方面给予一定优惠。
(十八)支持台资企业参与扩大内需项目建设。支持资质高、品牌好、守信誉、质量可靠的台资企业,积极参与本省和各地重大项目以及工程建设招投标。
(十九)鼓励台资企业参与我省采购项目,对生产节能、环保产品的台资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给予同等优先待遇。
(二十)鼓励台资企业参与本省现代物流服务业的建设,台湾大型物流企业以参股、兼并等多种形式投资我省物流业,培育核心竞争力强、产业规模大的闽台物流龙头企业。
(二十一)支持台资办医。卫生部门要简化审 批程序,按照《外商投资项目指导目录(2011)》,先行先试,及时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范围在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允许内从宽核定。各级政府及 国土部门在台资医院土地使用政策方面给予适当支持。医保部门要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台资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有关部门要切实落实台资医院在大型设备 配置、人力资源、学术科研等方面的国民待遇。
四、优化劳动用工服务
(二十二)帮助台资企业规范用工、工资分配、劳动时间管理。指导台资企业根据生产和工作需要自行确定用工形式、条件,灵活调节劳动力。台资企业经营状况发生困难,经劳资集体协商,可实行“弹性工资制”。简化台资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批程序。
(二十三)加强台资企业职工技能培训。鼓励劳动密集型的台资企业与我省的职业技术培训院校合作办学,开展多种形式的职工技能培训,培养并输送符合台资企业需要的实用型人才。
(二十四)加强就业指导和服务。积极推动公 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向台资企业延伸覆盖,向台资企业免费提供相关政策法规、职位供求信息咨询以及职业指导等公共就业服务。加强与相关劳务合作省份合作力 度,扩大“省际用工求职信息交流平台”的布设面,发挥“12580海西求职平台”等媒介作用,为台资企业招工引工提供服务。
五、加强金融支持
(二十五)培育支持台资企业发展的各类金融 服务机构。积极支持台湾金融机构在我省设立办事处、分支机构,成立合资银行,为我省台资企业贴近提供服务。支持台资金融控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企业集团 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来我省设立金融后台服务中心,开展金融服务外包和金融创新业务。优先支持省内金融机构向台商投资区、台湾 农民创业园等台资企业集中区域延伸机构,建设特色专业网点。支持台商或台企协会在我省设立或牵头组建融资担保公司或小额贷款公司,台商向省融资性担保业务 监管联席会议(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申请设立台资融资担保公司,申请阶段可暂缓提交股东出资的验资报告,但应于企业设立登记后一个月内向省联席会议补充提 交验资报告。
(二十六)鼓励银行加大对台资企业的信贷投 放力度,在合规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创新金融产品,推出适合台资企业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大力推广台资企业联保贷款及知识产权、股权、林权(包括茶 园和果园等)、土地经营权、地上种养物等抵质押贷款模式。有效发挥政策性金融的功能和作用,推动进出口银行为台资企业进出口提供低成本贸易融资服务;发挥 出口信用保险对台资企业出口的支持功能,台资中小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给予保费50%的补助;对利用保单进行融资的,给予融资总额3%的贴息。继续加 强闽台金融交流合作,开发推广台资企业在台资产“异地抵押”贷款业务,支持我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台湾银行信用,通过“外保内贷”为台资企业提供融资支 持。
(二十七)拓宽台资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支持 我省台资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和再融资,引导和支持我省台资企业对接金融市场,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 公司债券等募集资金。积极引导、支持境内外的创业投资企业、产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各类股权投资企业对我省台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支持台资企业 通过省创新创业企业股权融资与交易市场、省产权交易市场等平台,寻找和引入战略投资者,筹措自身发展资金。加快组建海峡股权交易所,为在闽台资企业提供股 权融资服务。
(二十八)加强台资企业融资信用环境建设,建立闽台两地征信机构之间的合作关系。支持台资中小企业联合成立台商融资信保基金,由银行给予整体授信,服务台资中小企业的融资。
六、优化投资环境
(二十九)放宽投资准入条件,进一步简化台 资项目的审批程序。除法律、法规或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业外,向台商投资企业全面开放,及时核准。将省级批准的投资总额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台资项目的核准和 合同、章程审批权限下放至各设区市一级;投资总额5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项目合同章程的审批权限下放至省内国家批准的台商投资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古雷台湾 石化产业园区;限额以下台资从事鼓励类、允许类批发、零售、佣金代理(不含拍卖)商业企业的审批权下放至各设区市经贸、外经贸主管部门。
(三十)鼓励台资以多种方式投资。鼓励台商以股权出资方式进行股权并购、资产重组;鼓励台商以其境外合法来源的人民币在我省设立企业或对已设立企业增资扩股;鼓励台湾金融机构在我省设立股权投资基金,投向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
(三十一)支持台商投资区、古雷台湾石化产业园区台资项目建设用地,并优先列入土地管理制度综合试点,保障用地。
(三十二)鼓励台商以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台商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的股比限制可放宽至70%。
(三十三)完善我省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协作机制,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切实加强对台资企业商标权、专利权、版权、商号等知识产权的保护,严厉打击侵权行为,有效地保护我省台资企业的知识产权。
(三十四)完善台资项目服务。各级部门为台 商投资提供靠前服务,从项目洽谈阶段就提前介入,具体指导项目的核准、审批、登记,帮助企业预审申报材料,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加快项目落地进度。凡企业自 愿申请、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的重大台资项目,均纳入或参照省、市重点项目管理。
(三十五)完善台商服务制度。省政府每年召 开1~2次台商座谈会,各级政府建立定期与台资企业座谈联系制度,加强企业与政府的沟通联系。完善台商权益保障联席会议制度,有效解决重大、复杂的台商权 益纠纷,切实维护台商合法权益。在台商投资密集地区,专门建立台胞台商创业生活公共服务中心、绿色通道、温情窗口等,为台商来闽投资创业提供便利。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五日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台资企业发展的若干财税政策的通知
台资企业是福建开放型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和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财税优惠政策,推动台资企业转型升级,支持台资企业发展,全面推进海峡西岸经 济区建设,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就进一步落实支持台资企业发展的若干财税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好我省财政扶持政策,支持台资企业发展
(一)对入驻我省台商投资区、台湾农民创业园、平潭综合实验区的台资企业,按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下浮30%-50%作为底价招拍挂出让土地使用权,但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相关税费之和。
(二) 对入驻我省台商投资区、台湾农民创业园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的台资企业,经依法批准,可将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期限延长至两年。
(三) 对入驻我省台商投资区、台湾农民创业园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的台资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三年内,经区(园)管委会批准,可对其涉及园区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地方收入部分予以减免。
(四)对入驻我省平潭综合实验区的台资企业用海项目的海域使用金地方分成部分予以减征50%。
(五) 支持台资企业拓展国际市场。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台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09〕86号),对台资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给予保费50%补助,利用保单进行融资给予融资总额年3%贴息补助。
(六)支持信用担保机构为台资企业融资提供 担保。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台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09〕86号),省财政安排信用担保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对为生产性台资企业提 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1.6%给予风险补偿,对为台资贸易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1%给予风险补偿。
(七)支持台资企业技术创新。落实省政府十 大产业调整和振兴实施方案(闽政文〔2009〕299号、闽政文〔2009〕305号等),统筹安排省级工商发展专项资金,通过投资补助、财政贴息、以奖 代补等方式对列入年度福建省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等重点项目的台资企业予以扶持。
(八)支持台资企业节能降耗。落实《福建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关于印发福建省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企〔2008〕15号),鼓励台资企业节能及循环经济项目按规定申请省级专项资金。
(九)支持台资企业环保减排。落实《福建省财政厅关于2010年度福建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报事项的通知》(闽财建〔2010〕41号),鼓励台资企业工业污染治理和环保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项目按规定申请省级环保专项资金。
(十)支持台资农业企业技术进步。落实《福建省闽台农业合作条例》,鼓励台资农业企业按规定申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农业高新技术和产品成果转化项目按规定申请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引进先进适用的台湾农业机械优先列入我省补贴目录,享受农机购置补贴。
(十一)减轻台资企业负担。落实《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10〕27号),对台资企业按照我省制定的“四缓四减两补”政策在执行期限内予以扶持。
二、落实好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台资企业发展
(十二)鼓励台资企业享受现代服务业税收优 惠。落实《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 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65号)等政策,按规定对台资企业“四技”收入免征营业税、技术转让所得收入减免企业所得税;对动漫企业按规定减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营业 税,对软件产品增值税超过3%部分即征即退、新办软件生产企业“两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
(十三)鼓励台资企业享受设备更新税收优 惠。落实《增值税暂行条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等政策,按规定对台资企业购进的机器设备等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对台资企业购置的环保、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从企业当年的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免。
(十四)鼓励台资企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 优惠。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对台资企业资源综合利用收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 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 号)规定,对台资企业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五)鼓励台资企业享受环境保护节能节水 税收优惠。落实《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 知》(财税〔2009〕166号),对台资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实行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十六)鼓励台资企业享受科技转化税收优惠。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1号),符合条件的台资科技企业孵化器按规定享受相关营业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各级财政、国土、海洋、国税、地税部门要继续提升服务水平,加强政策宣传,简化办事手续,优化投资环境,切实把国家和我省支持台资企业发展的各项财税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福建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等关于鼓励扶持台湾高校毕业生到平潭综合实验区创业的意见
闽人发〔2012〕18号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经济发展局、交通与建设局、环境与国土资源局、公安局,平潭县人事局、台办、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建设局、公安局、工商局、团委、人民银行平潭县支行:
为进一步提升闽台人才交流合作水平,促进平潭综合实验区开放开发,根据国家和我省鼓励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政策,现就鼓励扶持台湾高校毕业生到平潭综合实验区创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创业是指大陆普通高校全日制 台湾毕业生、台湾高校毕业生和国(境)外高校台湾毕业生(不含各类非全日制学历教育毕业生,以下简称“台生”),毕业后五年内到实验区独资或合资、合伙创 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该企业由台生担任法定代表人,且台生创业团队核心成员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
台生创业企业和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和实验区产业政策,并且具有明确的创业意向和创业方案,鼓励拥有各类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的项目。
二、实验区工商部门在服务大厅设置高校毕业 生自主创业注册登记“绿色通道”,对台生申请工商注册登记,实行专人专件优先办理,免收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和验照费;对投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企业试行 直接登记制,免予提交审批机关文件,直接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台生申报工商注册登记的,7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台生申办个体工商户的,可自行申报,承诺出资,最低1元;设立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下内资有限公司的,允许注册资本“零首付”。
四、台生可依法将家庭住所、租用房、商业用房及实验区管委会确定的办公集中区作为企业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但不得从事污染环境、影响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
五、台生申请创业项目启动资金的,纳入我省普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扶持范围,根据项目的科技含量、规模、经济社会效益、市场前景等,经评审可优先给予每项15万元以内启动资金扶持。实验区设立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优先对台生创业项目进行资助。
六、台生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比照我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向实验区经济发展局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或其他形式小额贷款贴息,并放宽贴息年限,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5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七、台生首次在实验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且正常纳税经营6个月以上的,由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给予每户1万元的一次性开业补贴。
八、实验区管委会可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9〕33号)精神,制定对台生成功创业的奖励办法。
台生创业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向实验区经济发展局申请享受相应的就业困难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
九、支持实验区建设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台 生创业企业入驻实验区各类公益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的,三年内由基地或园区免费提供50平方米以内的办公经营场所;在基地、园区外租赁场所用于创业的,由 实验区管委会财政金融局给予适当的场所租金补助;参加由实验区管委会举办的各类会展和节庆活动的,享受较大幅度的场所租金优惠。
十、在创业地没有住房的台生,可按规定申请人才公寓等公共租赁住房。具有博士学位的创业台生,可按规定申请购买限价商品房。
十一、实验区人才公共服务中心应当为有创业意愿的台生提供政策咨询、项目推介、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后续跟踪等创业服务,为创业台生及其创办的企业提供人事代理服务,并免收3年人事代理费用。台生参加各类公益性创业培训的,比照我省现行政策享受创业培训补贴。
十二、台生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参加社会 保险。从事个体经营的,其医疗保险可按照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台办、省外办《关于港澳台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劳社文 〔2009〕22号)规定,参加从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 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十三、台生依照《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向实验区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一年多次入出境有效签注或一至五年有效居留签注。
十四、大陆普通高校全日制台湾毕业生凭《普 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工商营业执照等材料,台湾高校毕业生和国(境)外高校台湾毕业生凭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学历学 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工商营业执照等材料,向实验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台湾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凭《台湾高 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和有关材料向有关部门申请享受优惠政策。实验区核发《台湾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情况及时报省有关部门备案。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
台湾建筑业企业进驻平潭综合实验区从事建筑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台湾建筑业企业在平潭综合实验区(以下简称“实验区”)有序发展,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国务院批复的《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和《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有关规定,结合实验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台湾建筑业企业在实验区从事除工程勘察活动以外的建筑活动以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台湾建筑业企业,指取得台湾地区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资格)证书,并加入台湾地区相应同业公会,企业法人注册地在台湾地区的营造业企业、工程技术顾问公司或建筑师事务所。
第四条 台湾建筑业企业在实验区从事建筑活动实行企业备案制度。未经备案不得在实验区从事建筑活动。
台湾地区的营造业企业具有甲等资质、工程技术顾问公司或建筑师事务所等服务机构具有较强实力,并经台湾相应同业公会推荐后,方可申请企业备案。
第五条 台湾建筑业企业进驻实验区备案手续由平潭综合实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平潭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备案条件由平潭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实验区建筑市场发展情况,结合台湾建筑业企业的下列条件确定,并分年度通知台湾相关同业公会转知所属会员:
(一)企业注册资本额;
(二)企业资信;
(三)企业过去五年业绩;
(四)企业执业技师、建筑师或其他专业证照技术人员人数。
第六条 台湾建筑业企业备案,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到场办理。
第七条 台湾建筑业企业在办理企业备案手续时,应向平潭建设主管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一)台湾地区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开业或登记证书复印本;
(二)企业资信证明材料(可为台湾金融机构或征信机构出具的信用证明);
(三)企业派驻实验区负责人的相关证件(企业派驻实验区负责人应为该企业在职人员);
(四)派驻实验区执业的执业技师、建筑师证书或专业证照技术人员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五)平潭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其中,第(一)项及第(四)项材料的复印本,必须经过台湾地区公证机关或民间公证人的公证,证明与正本相符。
营造业企业在办理企业备案手续时,还应书面 承诺在承揽项目后即在实验区设立非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鼓励其他类型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台湾建筑业企业在实验区成立分支机构后, 应在分支机构成立之日起15日内,向平潭建设主管部门提交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办公场所证明、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相关证件等资料。
第八条 平潭建设主管部门应自受理企业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审核工作,经审核符合备案条件的,颁发《台湾建筑业企业进驻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备案手册》;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书面告知原因。
第九条 企业备案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台湾建筑业企业需要继续在实验区从事建筑活动的,应在有效期届满30天前向平潭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企业延续备案手续。
台湾建筑业企业在企业备案有效期内,未被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备案有效期延续3年。
第十条 台湾建筑业企业备案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住址、资质(资格)等级、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或者分支机构名称、住址、负责人以及经备案的注册执业人员发生变更,应在发生变更后15日内到平潭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相应的备案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台湾建筑业企业在办理企业备案手续后,可以依法参与实验区内工程项目的投标活动,也可以多家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参与实验区内工程项目的投标活动,但必须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台湾建筑业企业在实验区承揽工程的范围,原则上与台湾地区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资格)证书所明确的范围相同。具体承揽范围,以平潭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核准范围为准。
第十二条 台湾建筑师、执业技师或专业证照技术人员必须加入台湾营造业企业、工程技术顾问公司或建筑师事务所等服务机构方能参与实验区内有关项目的建筑活动。台湾建筑师、执业技师或专业证照技术人员的执业范围,由平潭建设主管部门与台湾同业公会协商确定后公布。
第十三条 平潭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进驻实验区的台湾建筑业企业及分支机构的管理,并会同台湾同业公会对台湾建筑业企业在实验区内从事的建筑活动实施共同管理。
第十四条 台湾建筑业企业应在每年1月份将上年度本企业在实验区开展业务情况书面报告平潭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应包括上年度承接项目情况,并提供工程合同复印件。
第十五条 台湾建筑业企业在实验区开展业务,应由本企业负责承接业务、订立合同和出具成果文件,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承接业务、订立合同和出具成果文件。
第十六条 台湾建筑业企业在实验区开展业务,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实验区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省和实验区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规定,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部门或其委托机构的监督管理。在平潭建设的项目采用台湾地区技术标准按规定报批。
第十七条 台湾建筑业企业工程项目部配备的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应为企业的备案人员,并应与投标文件所列人员保持一致。工程项目部项目负责人除有死亡、离职、委托人要求或其他不可抗力的情况,一般不得变更。
第十八条 平潭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台湾建筑业企业建筑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可根据本地的实际,采用有效方式,对台湾建筑业企业工程项目部项目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经济技术人员的到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用不定期的方式对台湾建筑业企业在实验区开展业务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条 台湾建筑业企业遵纪守法并对实验区建筑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省、平潭建设主管部门应给予表彰。
第二十一条 台湾建筑业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平潭建设主管部门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备案申请或者延续备案申请。已办理相关备案手续的,予以撤销。撤销时,未完成的项目必须继续完成。
(一)因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的;
(二)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备案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备案的;
(四)伪造企业备案手册的;
(五)出具虚假成果文件的;
(六)在实验区有拖欠劳工人员工资行为的;
(七)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实验区相关规定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平潭建设主管部门应每半年对本辖区内台湾建筑业企业备案情况进行汇总,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上公布其相关信用档案信息和企业备案情况。
第二十三条 鼓励台湾建筑业企业参加实验区相关的行业协会或者组织,并自觉遵守行业自律公约。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在平潭工作的台湾居民涉及内地与台湾地区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补贴实施办法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平潭工作的台湾居民涉及内地与台湾地区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补贴办法的批复》(闽政文〔2012〕317号)精神,为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在平潭综合实验区任职、受雇、履约的台湾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
二、补贴范围
台湾居民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其他所得”,并在平潭实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可获得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补贴。
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大陆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天的台湾居民在平潭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并在平潭实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可获得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补贴。
三、补贴标准
按照台湾居民在平潭实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20%予以补贴。
四、资金来源
区财政金融局将台湾居民个税补贴资金列入年度预算,确保补贴资金及时到位。
五、办理流程
(一)在平潭地税纳税服务厅专设台湾居民个人所得税办理窗口,负责办理台湾居民个人所得税缴纳等相关事项。
(二)台湾居民凭个人所得税缴纳完税凭证,向区地税局办理窗口申领《在平潭工作的台湾居民个税补贴申请审定表》。
(三)区地税局对台湾居民提交的申请表、个人所得税缴纳完税凭证及复印件(复印件需本人签名)进行审核后,报区台湾工作部经济处审核。
(四)区台湾工作部对台湾居民主体资格、居住期限、就业状况等相关条件进行审核后报区财政金融局。
(五)区财政金融局税政金融处按规定对台湾居民个税补贴金额复核后,由区国库支付中心在补贴窗口兑现补贴资金。
六、其他事项
(一)各部门要本着“便民高效”的原则,实行全程服务代办制。区地税局、台湾工作部、财金局等在完成本部门审核职能后均要专人转送至下一个职能部门,区国库支付中心兑现补贴资金后应及时告知当事人,并做好记账等财务管理工作。
(二)本实施办法与省级和我区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类同的,台湾居民可按照就高的原则申请享受,也可以自愿选择一项享受,但不重复享受。
(三)台湾居民取得的上述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台湾居民个税税负差额补贴,每年或每半年申报一次,特殊情况可单笔申报。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2012年12月27日公布的《在平潭工作的台湾居民涉及内地与台湾地区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补贴实施办法》(闽岚综实管综〔2012〕132号)同时废止。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印发
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支持台湾同胞创业发展的暂行规定
为鼓励台湾同胞在平潭综合实验区(以下简称“实验区”)创业发展,依据大陆有关台湾同胞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结合实验区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关于财税优惠政策
1、凡新入驻并符合实验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及 相关条件的台资企业(下同),自纳税年度起五年内,由实验区依产业类别按其年缴纳税收的地方级财政分成部分的不同比例,分别予以奖励。其中,属先进制造业 的奖励80%;属现代服务业的奖励50%;属物流航运业的奖励65%(其中属从事国际海运的奖励80%);属现代大型商贸业的奖励50%;属总部型企业 (含地区总部)的奖励70%;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视同总部经济,奖励70%;属位居台湾“100大”企业的奖励80%。
2、对在我区新引进设立的、年度缴纳入库的 地方级税收100万元及以上且营运满一年的台资法人金融机构(含台资参股的金融机构总部或区域总部):(1)从纳税年度起五年内,按年度缴纳入库的地方级 税收的一定比例予以奖励:年度缴纳入库地方级税收100万元及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按50%奖励;2000万元及以上的按70%奖励;(2)根据实际 到位注册资本金分档予以一次性开办补助,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在10亿元及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10亿元以下、7亿元及以上的,补助800万元;7亿 元以下、5亿元以上的,补助500万元;5亿元以下、2亿元及以上的,补助300万元。上述所指的年度缴纳入库的税收总额、地方级税收,不含海关税收,不 含在区内的房地产、建筑施工类项目缴纳的税收,含上缴省级后实际返还我区的税收。
3、凡新入驻的台资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五年内,对涉及本区域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地方收入部分予以全免。
4、对高新技术台资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 在省定给予保费补助、利用保单进行融资给予贴息补助的基础上,实验区再分别给予保费20%补助和保单融资总额每年2%的贴息补助;对信用担保机构为台资企 业融资提供担保,在享受省级信用担保风险补偿金补助的基础上,实验区再比照省里补助标准予以风险补偿。
二、关于用地用海优惠政策
5、新入驻并符合认定条件的台资企业,对购 买由我区统一承建的标准厂房、写字楼、生活配套用房,以实验区管委会审批的购买面积,按综合成本价售让给台资企业,但十年内不得转让;对租用实验区内办公 用房的,以区管委会审批的租用面积,每年按租金的30%予以补贴,补贴期限为五年。每个台资企业享受的办公用房补助原则上最高累计不超过500万元。台资 企业在享受补贴和奖励期间不得转租、转让,不得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对需单独建设总部大楼的用地优惠政策另行制定。
对新入驻的台资企业项目用地,按取得综合成 本价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价格可分期缴纳,期限可延长至两年。对新引进的特殊生产型高新技术项目,可通过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方式,经区管委会研 究,在土地使用上给予特殊优惠,但其所获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对入驻园区的台资企业,经区管委会批准,可根据企业的规模,按照总用地面积的7%比例配 套生活服务区,允许其按台湾习俗的生活方式规划构建。
6、对新入驻的台资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三年内,企业需用海的项目的海域使用金地方分成部分,在省定的基础上,区里再按地方分成部分的50%予以专项补助。
三、关于人才引进的优惠政策
7、对适用实验区人才引进条件,在符合实验 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及相关条件的企业任职的台籍高管人员、各类专业科技人员(含文化教育等领域的人才,下同),其在实验区年缴纳个人所得税总额5万元及以上 的,前两年按每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级分成部分的80%,后三年按60%,给予企业高管人员和科技人员贡献奖励,用于其个人购房补助和租房补贴;或可依据 《在平潭工作的台湾居民涉及内地与台湾地区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补贴实施办法》,按台湾居民在平潭实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总额的20%给予补贴,上述个税补 贴政策可择优选择,不得重复享受。
8、凡属引进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领域、经济和金融管理领域、高等教育和培训领域、现代服务及生产制造领域的台湾高层次人才,适用实验区人才引进条件的由实验区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在实验区内首次购买商品房,可优先购置一套限价商品房。
四、关于加强教育文化及医疗领域合作的优惠政策
9、鼓励和支持台湾高等院校与大陆高校在实验区联合创办平潭海洋大学、产业研发创新机构和中高等职业技术学校,鼓励台胞独资发展幼儿学前教育,实验区在学校建设用地规划审批、校舍设施建设、基础设施配套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
10、鼓励和支持台湾文化创意企业在实验区创办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文化创意小镇,合作开展动漫产品制作;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台胞投资文化产业龙头企业、文化产业园区等相应的项目补助、贴息或奖励。
11、鼓励和支持台湾医疗康复机构在实验区兴办独资医疗机构及各类康复保健设施,设立台资独资医院,可自主选择经营性质为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实验区在规划用地审批、基础设施配套等方面给予支持。
五、关于入出境便利化政策
12、尽快成立公安口岸签证机构,为入境的台湾居民落地办理台胞证及签注。
13、实验区可以为进入区内的符合条件的台湾地区机动车及驾驶人核发3个月临时入境牌证,到期的可续办3个月临时入境牌证,在实验区内使用。
14、进入实验区的台湾居民,可到实验区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5年有效台胞证;需要多次入出境的,可以申请办理一年多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在实验区投资创业和就业就学等需要长期居住的,可以申请办理2-5年居留签注,凭居留签注可长期居住和多次入出境。
六、关于赋予台胞市民待遇优惠政策
15、台湾同胞子女在实验区内就读(含台商子弟学校),其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均可享受免费教育。
16、与实验区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台湾同胞,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未与实验区企业形成劳动关系且常住平潭1年以上的台湾同胞,可参加与本区居民同等待遇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17、取得居留签注5年以上且在平潭工作3年以上的台湾同胞,其本人及家庭成员在平潭无自有住房或未享有政策性住房的,可按规定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
七、其他
18、凡属新入驻的台商投资企业及在实验区就业居住的台湾同胞,在享受实验区上述优惠政策与便利措施的同时,还可享受中央及福建省出台的其他相关优惠政策措施。
19、本暂行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具体实施细则及补充条款,由实验区管委会另行制订。2011年6月实验区管委会公布的《关于支持台湾同胞创业发展的优惠政策措施》(闽岚综实管综〔2011〕24号文)同时废止。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鼓励扶持台湾高校毕业生来岚创业的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福建省公务员局 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等关于鼓励扶持台湾高校毕业生到平潭综合实验区创业的意见》(闽人发〔2012〕18号,以下简称《意见》),为切实营造有利于台湾高校毕业生来岚创新创业的良好环境,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是指大陆普通高校全日制台湾毕业生、台湾高校毕业生和国(境)外高校台湾毕业生(不含各类非全日制学历教育毕业生,以下简称“台生”),毕 业后五年内到实验区独资或合资、合伙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该企业由台生担任法定代表人,且台生创业团队核心成员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台生创 业企业和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和实验区产业政策,并且具有明确的创业意向和创业方案,鼓励拥有各类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的项目。
第三条 台生来岚创业工作在实验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区党群工作部牵头实施,区台湾工作部、经济发展局、交通与建设局、财政金融局、社会事业局、公安出入境管理、工商管理等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负责台生创业指导与日常工作。
第二章 创业指导
第四条 台生到实验区自主创业的,应持相关证件材料到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进行身份确认,并进行创业项目申请登记。创业项目须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台生创业企业性质、注册资本以及实验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要求。
(一)需提交材料
1、二寸彩色证件照片一张。
2、境内学校毕业的,应提供国家承认的全国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国(境)外学校毕业的,应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和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评估结果。
3、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即台胞证)或旅行证。
4、台生自主创业项目计划书及效果评估报告书(从事个体经营除外)。
5、如委托他人递交认证申请材料,受托人需提供《递交学历学位认证申请材料委托书》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台湾高校毕业生身份认证申请表》和《台生自主创业项目登记表》;
2、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受理,联合区台湾工作部、区社会事业局、区公安局出入境部门、区经济发展局对台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发放《台生身份确认书》和《企业项目登记确认报告》。
(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区台湾工作部、区社会事业局、区经济发展局)
第五条 设立台生创业专门服务窗口,鼓励和引导有创业愿望的台生参加创业培训,免费提供政策咨询、项目推介、开业指导、市场分析等创业就业服务,所需培训经费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
第三章 工商注册
第六条 充分发挥实验区工商部门的职能作用,健全服务流程,完善服务措施,设置“绿色通道”,做好台生来岚创业工商注册登记工作。
(一)优惠政策
1、免收个体工商户、企业注册登记费和验照费;
2、对投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的台资企业,免予提交审批机关文件,实行直接登记制;
3、冠平潭县行政区划或平潭综合实验区名的名称预先核准并予以当场办结;
4、台生申报工商注册登记材料齐全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根据要求需特别审查的除外),实行“直接登记制”且材料齐全的,1个工作日办结;
5、台生申办个体工商户的,可自行申报,承诺出资,最低1元;
6、设立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下内资有限公司的,允许注册资本“零首付”;
7、台生可依法将家庭住所、租用房、商业用房及实验区管委会确定的办公集中区作为企业经营场所,但不得从事污染环境、影响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申请对象
已办理身份确认和创业项目登记手续的台生。
(三)办理程序
1、在区行政服务中心工商部门“台商直通车”窗口办理预核准;
2、办理前置许可证件(申办外商投资企业的须同时取得经贸部门批复、批准证书);
3、在“台商直通车”窗口办理营业执照。
(四)申报材料
1、台生身份确认书。
2、创业项目登记确认报告。
3、其他工商注册登记需要的有关材料。
(责任单位:平潭县工商局)
第七条 自主创业的台生,凭营业执照向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申请办理《自主创业证》,作为享受自主创业相关优惠政策的主要证明。
(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
第四章 资金扶持
第八条 实验区设立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启动专项资金,优先对台生创业项目进行资助。
(一)申请条件
1、创业项目须符合《平潭综合实验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所规定高新技术产业、服务业、农业及海洋产业、旅游业、社会事业、生态环保业、公共设施管理业等七大产业。
2、已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且申请创业项目已落地;
3、创业项目的法人代表必须是资助申请人。
(二)资助金额
创业项目分为A类、B类、C类3个等级,分别对应资助金额为15万元、10万元、5万元。
(三)申请程序
1、申请人向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台生创业项目资助申请表》;
2、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受理并进行初审;
3、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根据项目的科技含量、项目规模、经济与社会效益、市场前景等,提出建议资助项目及相应资助等级;
4、评审结果报区党群工作部审核,提请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经批准的项目,由区财政金融局拨付资助款项。
(四)申请材料
1、台生自主创业证;
2、自主创业项目计划书及效果评估报告书。
(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区财政金融局)
第九条 台生自主创业企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比照我省普通高校毕业生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或贷款贴息。
(一)申请对象
已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且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台生。
(二)标准及贴息年限
1、台生创业申请的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15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贷款规模,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对符合条件的小额担保贷款给予2年贴息。
3、区财政根据贷款工作开展需要,每年预算安排资金用于小额贷款的担保基金以及贷款贴息资金。
(三)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区社会事业局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或其他形式小额贷款贴息,并填写《贷款申请表》;
2、区社会事业局会同区经济发展局,于收到申请材料7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初审;
3、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后经办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发放小额担保贷款;
(四)申报材料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台生自主创业证;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商业贷款合同。
(责任单位:区社会事业局、区经济发展局、区财政金融局)
第五章 平台支持
第十条 建设台湾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落实相关优惠政策,为台生创业者提供简单、实用、系统的创业辅助,提升创业成功率。
(一)优惠政策
1、台生创业企业入驻实验区各类公益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的,3年内由基地或园区免费提供50平方米以内的办公经营场所。
2、在基地、园区外租赁场所用于创业的,给 予两年内适当的场所租金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为:第一年补贴1元/平方米·天、第二年补贴0.5元/平方米·天(实际租用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按100 平方米计算;房租补贴超过实际租房费用的,按租房合同协议的实际租房费用补贴)。
3、鼓励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内的台生创业企业参加各类会展,对参加区管委会组织的各类国内外会展,由区财政按展位费的50%给予补贴;参加由区管委会举办的各类会展和节庆活动的,给予3年内场所租金、展位费全免的优惠。
(二)申办流程
1、区交通与建设局公告台生创业孵化基地及相应的创业租赁场所;
2、台生创业申请人向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2、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收到申请材料7个工作日
内完成调查初审,经审查合格报区财政部门复核;
3、区财政在10个工作日内复核完毕,并及时办理兑现。
4、场所租金补助每半年统一办理一次。
(三)申请材料
1、台生自主创业证;
2、营业场所租赁合同;
3、个人纳税证明或企业经营凭据。
(责任单位:区交通建设局、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区财政金融局)
第十一条 建立台生自主创业工作动态管理机制,对自主创业台生的创业情况进行动态跟踪,对台生自主创业过程中遇到的管理、技术与资金等问题提供相应的扶持与帮助。协助台生创业企业做好企业业务培训、人员招聘以及宣传推介等工作。
(责任单位:区社会事业局、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
第六章 工作生活保障
第十二条 台生依照《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向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一年多次入出境有效签注或一至五年有效居留签注。
台生在岚申请办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以及相应签注,应按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责任单位:区公安局)
第十三条 开通人事服务绿色通道,为台生自主创业企业提供全面、周到的人事代理服务。
(一)服务对象
1、已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且申请创业项目在落地;
2、经评审符合我省普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扶持条件的。
(二)服务内容
1、提供创业政策指导、项目推介、创业咨询等服务。
2、为创业台生及其创办的企业提供人事代理服务,3年内免收人事代理服务费用。
3、组织各类培训机构按照台生创业企业用工需求开展定向、订单式培训,2年内免收培训费用。
4、为创业台生提供学历学位证书认证、驾照互换等相关服务。
5、受理创业台生及其创办企业的各项申请,并提供全程代办服务。
(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
第十四条 在实验区没有生活住房的创业台生,可按规定享有承租公租房或人才住房、补贴人才房租金、购买限价商品房等申请资格。
(一)申请对象
担任所创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法人代表的台生。
(二)优惠政策
1、具有本科及学士学位的台生按照《平潭综合实验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申请公共租赁住房。2、承租人才住房,由区财政给予补助房屋租金的60%。台生租赁住房,同时用于企业经营和个人生活的,不能重复享受第十一条和第十五条的租赁补贴,仅可择一申请。
3、具有博士学位的台生,可申请购买限价商品房。
(三)申办流程
1、区住房保障部门定期发布公告,明确公共租赁房、人才住房、限价商品房的申请条件及房源分布信息等事项;
2、创业台生向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3、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对申请人资格条件进行调查初审,报区党群工作部、区台湾工作部、区社会事业局联合审核;
4、通过审核、经公示无异议的台生,按规定向区住房保障部门办理租赁或购买住房手续。
(四)申请材料
1、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有效身份证明;
2、台生自主创业证;
3、个人纳税证明或企业经营凭据。
(责任单位:区交通与建设局、区党群工作部、区台湾工作部、区社会事业局、)
第十五条 台生创业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给予补贴。申领补贴相关程序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责任单位:区社会事业局、区财政金融局、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筹])
第七章 创业奖励
第十六条 台生首次在实验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且正常经营纳税6个月以上的,由区财政金融局给予每户1万元的一次性开业补贴。
(一)办理程序
1、申请人填写《台湾高校毕业生在岚创业一次性开业补贴申请审定表》;
2、经区台湾工作部、区税务部门审核后,由实验区财政金融局核定给予开业补贴。
(二)申请材料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2、台生自主创业证;
3、连续6个月纳税证明。
(责任单位:区财政金融局、区台湾工作部、区税务部门)
第十七条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9〕33号)精神,对在岚成功创业的台生给予奖励。
(一)奖励对象
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正常经营纳税1年以上,并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台生创业企业。
(二)奖励措施
1、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交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2、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可按规定,延长贷款期限。
3、奖励项目分为一等、二等、三等3个等级,分别对应奖励金额为15万元、10万元、5万元。
(三)申请程序
1、申请人向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填写《创业项目奖励申报表》;
2、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受理,进行初审;
3、区社会事业局会同区经济发展局等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根据创业项目的科技含量、规模、经济社会效益、市场前景等,评审确定项目的奖励等级;
4、根据最终评审结果,区财政金融局将奖励款项拨付给申请人。
(四)申请材料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2、台生自主创业证;
3、连续一年企业纳税证明。
(责任单位:区社会事业局、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区财政金融局)
第八章 实施保障
第十八条 台生来岚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可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其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害。
第十九条 台生创业企业或个体经营在投资、贸易或其他经济活动中与本区、本省及祖国大陆其他省市的有关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之间出现的各类纠纷,可向实验区台湾工作部或当地台办反映,协调解决;也可依约通过当地仲裁机构仲裁或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会同相关部门,对台生自主创业情况进行定期调查。台生在申报期间或管理周期内有下列情况的,经实验区党群工作部核实确认后,取消其享有的各项待遇:
(一)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触犯刑律的:
(三)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台生同时符合多项人才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相关待遇。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区党群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