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是发颠,这是有法源根据的。就算民进党删除台独党纲,中华民国宪法必须完全修宪更改国号,否则中华民国依然存在。

来源: 2016-02-02 20:49:29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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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宪法

 

中华民国议会为发扬国光,巩固国圉,增进社会福利,拥护人道尊严,制兹宪法,宣布全国,永矢咸遵,垂之无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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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国体

第一条 中华民国永远为统一民主国。

第二章 主权

第二条 中华民国主权,属于全体国民。

第三章 国土

第三条 中华民国国土,依其固有之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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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及其区划,非以法律,不得变更之。

第四章 国民

第四条 凡依法律所定,属中华民国国籍者,为中华民国人民。

第五条 中华民国人民于法律上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别,均为平等。

第六条 中华民国人民,非依法律,不受逮捕、监禁、审问或处罚。

人民被羁押时,得依法律,以保护状请求法院提至法庭审查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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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中华民国人民之住居,非依法律,不受侵入或搜索。

第八条 中华民国通信之秘密,非依法律,不受侵犯。

第九条 中华民国人民有选择住居及职业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受限制。

第十条 中华民国人民有集会、结社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受限制

第十一条 中华民国人民有言论、著作及刊行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受限制。

第十二条 中华民国人民,有尊崇孔子及信仰宗教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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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中华民国人民之财政所有权,不受侵犯;但公益上必要之处分,依法律之所定。

第十四条 中华民国人民之自由权,除本章规定外,凡无背于宪政原则者,皆承认之。

第十五条 中华民国人民依法律有诉讼于法院之权。

第十六条 中华民国人民依法律有情愿及陈诉之权。

第十七条 中华民国人民依法律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

第十八条 中华民国人民依法律有从事公职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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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中华民国人民依法律有纳租税之义务。

第二十条 中华民国人民依法律有服兵役之义务。

第二十一条 中华民国人民依法律有初等教育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