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是发颠,这是有法源根据的。就算民进党删除台独党纲,中华民国宪法必须完全修宪更改国号,否则中华民国依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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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宪法
中华民国议会为发扬国光,巩固国圉,增进社会福利,拥护人道尊严,制兹宪法,宣布全国,永矢咸遵,垂之无极。
第一章 国体
第一条 中华民国永远为统一民主国。
第二章 主权
第二条 中华民国主权,属于全体国民。
第三章 国土
第三条 中华民国国土,依其固有之疆域。
国土及其区划,非以法律,不得变更之。
第四章 国民
第四条 凡依法律所定,属中华民国国籍者,为中华民国人民。
第五条 中华民国人民于法律上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别,均为平等。
第六条 中华民国人民,非依法律,不受逮捕、监禁、审问或处罚。
人民被羁押时,得依法律,以保护状请求法院提至法庭审查其理由。
第七条 中华民国人民之住居,非依法律,不受侵入或搜索。
第八条 中华民国通信之秘密,非依法律,不受侵犯。
第九条 中华民国人民有选择住居及职业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受限制。
第十条 中华民国人民有集会、结社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受限制
第十一条 中华民国人民有言论、著作及刊行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受限制。
第十二条 中华民国人民,有尊崇孔子及信仰宗教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受限制。
第十三条 中华民国人民之财政所有权,不受侵犯;但公益上必要之处分,依法律之所定。
第十四条 中华民国人民之自由权,除本章规定外,凡无背于宪政原则者,皆承认之。
第十五条 中华民国人民依法律有诉讼于法院之权。
第十六条 中华民国人民依法律有情愿及陈诉之权。
第十七条 中华民国人民依法律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
第十八条 中华民国人民依法律有从事公职之权。
第十九条 中华民国人民依法律有纳租税之义务。
第二十条 中华民国人民依法律有服兵役之义务。
第二十一条 中华民国人民依法律有初等教育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