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央社
台行政院院会24日通过人民团体法、“国家安全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删除现行人民团体“不得主张共产主义或分裂国土”限制,及人民集会、结社,“不得主张共产主义”等规定。
据台湾中央社报道,台内政部表示,这次修法是为配合联合国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and Political Rights)揭示“结社自由精神”,并落实“宪法保障人民结社基本权益”,放宽“不当限制人民自由结社”相关条文。
台湾人民团体法修正重点包括,删除现行人民团体“不得主张共产主义或分裂国土”限制,及将人民团体须以行政区域为其组织区域的限制,修正为原则性规范。
配合修正人民团体法部分条文,院会也通过修正“国家安全法”,删除“人民集会、结社,不得主张共产主义”等规定,并删除人民入离港应经主管机关许可,并对未经许可者处以刑罚等规定。
司法院大法官会议于2008年6月做出第644号释宪案,认为相关“事前审查人民政治言论”的法律规定“违宪”。
不过,当时“释宪案”也为人民团体设下“事后废止许可”管制机制。释宪文赋予主管机关发现获准成立的人民团体,有“足以认定其目的或行为,危害中华民国的存在或自由民主的宪政秩序”情形时,可废止许可,以事后禁止方式,避免出现危害社会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