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楚瑜和马英九联手判了陈水扁无罪
(2010/05/05 00:34)
●作者高达宏,硕毕,商,目前旅居美国。
摘要∶
?陈水扁在钱财上是不是贪渎是一回事,但是就国务机要费和海外汇款来看,依照马英九特别费和宋楚瑜海外汇款的判决来论,马英九无罪,陈水扁也应该无罪,宋楚瑜无罪,陈水扁也应该无罪,也就是,等於是马英九和宋楚瑜联手判决了陈水扁无罪。
一?按宋楚瑜兴票案判例?陈水扁的海外汇款属「选举结馀」不涉贪污∶
二?按马英九特别费判例?陈水扁国务机要费部分应该判决无罪∶
三?马英九无罪,陈水扁也应无罪?宋楚瑜无罪,陈水扁也应无罪∶
本文∶
现在看陈水扁的国务机要费案和海外汇款案,不禁为陈水扁抱屈。为陈水扁抱屈不是因为他有罪还是没罪,也不是因为有被冤枉还是没有被冤枉,而是因为在司法上他受到了不平等`不公平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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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就是这麽简单,而且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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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马英九在和国务机要费性质相同的特别费上可以判决没有贪污,宣告无罪,那麽陈水扁也没有贪污,也应该宣告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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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宋楚瑜在和海外汇款性质相同的总金额至少十一亿元以上的兴票案上可以判决无罪,甚至还可以领回二点四亿元,那麽陈水扁的海外汇款也应该宣告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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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陈水扁涉案的内容必须让他受到无期徒刑的刑罚,那麽马英九应该受半个无期徒刑的刑罚,宋楚瑜则应该受另外半个无期徒刑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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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陈水扁被判无期徒刑对照於马英九`宋楚瑜的被判无罪,甚至宋楚瑜还可以将钱领回,很显然的可以看出,中华民国的司法在碰到外省权贵的时候是会转弯的,中华民国的法律在本省人和外省权贵之间的宽紧解释是「差很大」的不同,这就是为什麽陈水扁关在监牢里面,马英九却还可以当总统。
一?按宋楚瑜兴票案判例?陈水扁的海外汇款属「选举结馀」不涉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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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楚瑜从政三十多年,从个人置产、儿子学费、到秘书长帐户、省长竞选费用、省议员的辅选经费、或是照顾蒋家遗族的基金,东转、西拨,买公债避税、用人头汇款,公帐、私帐混合使用,复杂的流程让人难以捉摸其金钱来源与流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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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院的调查报告显示,从银行与汇款资料比对而出,在整个兴票案的海内外资金流向高达十一亿七千万元.甚至有高达三亿八千万元的海外汇款资金流向不明。加上宋楚瑜儿子宋镇远在美国有五栋房子曝光後,更加深了外界对宋楚瑜资金流向暧昧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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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参选总统的宋楚瑜则是高喊政治迫害,全盘否认监察院的调查报告,也否认有任何不法。後来为了减少来自舆论和民间的压力,宋楚瑜向法院提存了二亿四千万元,并且指名只有国民党主席李登辉可以具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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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法院判决这二亿四千万元属於「选举结馀款」,将款项退回给了宋楚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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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楚瑜在海内外资金流向高达十一亿七千万元,有三亿八千万流向不明,不管他怎麽汇来汇去,没有人知道,即使被监察院举发了有不法的嫌疑,法院都是认为那是「选举结馀款」,还「公然的」退钱给宋楚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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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立场很清楚,不能要宋楚瑜自己证明自己有犯法,如果检察官没有办法证明宋楚瑜有不法,那麽他的钱怎麽来去都属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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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宋楚瑜这样的判例来看,陈水扁的钱怎麽汇来汇去,那是陈水扁的事,都属於合法,宋楚瑜不涉贪渎,陈水扁当然也不涉贪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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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宋楚瑜的海角十一亿对照陈水扁的海角七亿,以宋楚瑜儿子宋镇远在美国有五栋房子对照陈水扁儿子陈致中「可能」在美国有房子,法院可以认定宋楚瑜的海外汇款是「选举结馀」,现在,陈水扁说他的海外汇款是「选举结馀款」,法院有什麽理由不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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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陈水扁因国务机要费和海外汇款被判无期徒刑,那麽宋楚瑜是不是也应该判处「半个无期徒刑]?现在既然宋楚瑜无罪,陈水扁当然也应该无罪。
二?按马英九特别费判例?陈水扁国务机要费部分应该判决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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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费和国务机要费都是由主官自主决定如何使用,部属`财务`会计人员都只是幕僚作业。以钱财的最终受益者而言,马英九的特别费的最终受益者是马英九而不是余言,因此拿钱的马英九没有判刑,而作帐的余言却被判刑根本不合於法理,也不合於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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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显然的,这样的判决是政治性的安排,也就是马英九特别费案中,必须有人当小弟出来顶罪被关,所以余言当了代罪羔羊,被判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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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这个判决的精神,陈水扁即使在国务机要费中拿了钱,被判刑的应该是作帐的陈镇慧而不是陈水扁,但是,同样的状况却只适用於马英九而不适用於陈水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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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马英九可以有代罪羔羊,陈水扁却不可以有代罪羔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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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但如此,连陈水扁的部属都被起诉,扩大侦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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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法律的观点来看,马英九的贪污是非常确定的事实,一是,按照法律的规定,特别费是公款必须公用,这点无可争议,二是,马英九承认他拿了钱,将公款直接纳入自己妻子的帐户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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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这点来看,马英九的情况比陈水扁还要糟糕,因为陈水扁即使涉嫌私用,却仍然是透过报帐(报销)的的方式来作业,而不像马英九一样的直接拿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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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法官蔡守训的法律操弄更是让人觉得不可思议,马英九特别费和陈水扁国务机要费都由他来审,结果是他自己替马英九的特别费找了个历史惯例的理由来替马英九开脱,到了审理陈水扁的时候,却不接受陈水扁以同样的理由来辩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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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高院和最高法院用以判决马英九无罪的「大水库」判例,法官蔡守训也不接受陈水扁以同样的理由来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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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蔡守训对马英九和陈水扁的对待可真的是差很大,大得践踏了司法,大得天理不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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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英九的特别费和陈水扁的国务机要费其使用上的基本精神是相同的,在这种情况之下,如果陈水扁因国务机要费和海外汇款案要处以无期徒刑,那麽马英九至少也要处以「半个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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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马英九被判无罪,那麽陈水扁的无期徒刑,应该可以有「半个无期徒刑」应该无罪。但不知道高等法院在马英九特别费的判例之下,如何处理陈水扁的国务机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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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判陈水扁无罪,还是重启马英九特别费案的审判?
三?马英九无罪,陈水扁也应无罪?宋楚瑜无罪,陈水扁也应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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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法律而言,马英九犯了私吞公款的贪污罪,陈水扁犯了公款私用的侵占罪。(请参阅笔者所作「我从不认为陈水扁无罪?也从不认为马英九无罪」一文)在马英九的特别费和陈水扁的国务机要费中,法官蔡守训已经让中华民国的司法失去了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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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中华民国的司法是不是能够「公平」的以对待马英九的法理来对待陈水扁,让马英九的判例可以适用於陈水扁,是检验法律之前是否「人人平等」的一个关键,这对於高等法院也是个考验。(其实这样的公平并非正义的公平,而只是希望陈水扁能受到和马英九一样的对待而已,真正的正义应该是陈水扁关进监牢,马英九也应该关进监牢,二个人去当牢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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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审理陈水扁的法官要陈水扁将海外的七亿元汇回才考虑是否给予假释,这样的审理方式和做法根本是「违法胁迫」,因为法院根本未能证明陈水扁的海外汇款是「贪污所得」,而不是「选举结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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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有了宋楚瑜的兴票案判例,更可以笃定陈水扁在法律上立得住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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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真的,陈水扁在钱财上是不是贪渎是一回事,但是就国务机要费和海外汇款来看,依照马英九特别费和宋楚瑜海外汇款的判决来论,马英九无罪,陈水扁也应该无罪,宋楚瑜无罪,陈水扁也应该无罪,也就是,等於是马英九和宋楚瑜联手判决了陈水扁无罪。
宋楚瑜和马英九联手判了陈水扁无罪
本帖于 2011-01-08 08:16:39 时间, 由超管 论坛管理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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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d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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