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0-1-6
马英九触犯刑法第113条?
◎ 张信义
开放美国带骨牛肉的进口,台湾民众气愤至极,自动签署了近二十万份公投连署书反对。甚至连国民党占四分之三的立法院,不顾他们的主席兼总统与美国的警告,也要执意修法挡下,这绝非单一事件。
始作俑者是马总统,他上任後短短一年多的时间急速倾中,回避人民直接与间接的监督,迳自签署九项自动生效的协议所致。
让人民更焦虑的其实是,马总统还要与北京签署连主管机关对内容都毫无所悉的ECFA,而且宣称是既定政策不可转圜。未来,还有所谓的「和平协议」晾在那边。
不管对中、对美,马总统的我行我素才是蓝绿人民史无前例同声谴责的原因。
总统代表政府也代表人民,我们对其职权予以尊重。但总统可以超越体制、凌驾全国吗?总统或他身边的人在四年任期内,人民难道对之束手无策,也无法可管吗?总统若变心或变笨,人民怎麽办?难道一场选举,就是给胜选的那个人一张空白支票吗?
查阅中华民国法律,刑法有一条「私与外国订约罪」(第一一三条),与现在的状况似乎相似∶「应经政府允许之事项,未受允许,私与外国政府或其他派遣之人为约定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条规定的关键字是「政府」。
什麽是「政府」—民主的政府?是组织、程序、法条,还是民主分权自制的原理?总统虽代表政府,但他与少数幕僚就可以是「政府」吗?他能够随意指定一人与外国订约,事後告诉行政机关照办、或指挥立法院务必通过吗?有关订约,政府的正当管理程序到底是什麽?无管控程序的订约,有这回事吗?
带骨牛肉开放进口的混乱,实质影响到台美关系,美国参议院财政委员会主席包克斯为此已经致函马总统「表达高度失望」、「灰心」、「完全令人无法接受」。这是「政府」的集体决策,所以要共同承担?或者只是「一二人之心之所向」,本质上是公务员违法乱纪?到底发生什麽事,值得宪法学者深入探讨。人民也要讨个说法。(作者为文史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