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英九与苏起「私与外国订约罪」触犯刑法第113条,最低可判七年?

本帖于 2011-01-08 08:16:39 时间, 由超管 论坛管理 编辑

2010-1-6
马英九触犯刑法第113条?

◎ 张信义

开放美国带骨牛肉的进口,台湾民众气愤至极,自动签署了近二十万份公投连署书反对。甚至连国民党占四分之三的立法院,不顾他们的主席兼总统与美国的警告,也要执意修法挡下,这绝非单一事件。

始作俑者是马总统,他上任後短短一年多的时间急速倾中,回避人民直接与间接的监督,迳自签署九项自动生效的协议所致。

让人民更焦虑的其实是,马总统还要与北京签署连主管机关对内容都毫无所悉的ECFA,而且宣称是既定政策不可转圜。未来,还有所谓的「和平协议」晾在那边。

不管对中、对美,马总统的我行我素才是蓝绿人民史无前例同声谴责的原因。

总统代表政府也代表人民,我们对其职权予以尊重。但总统可以超越体制、凌驾全国吗?总统或他身边的人在四年任期内,人民难道对之束手无策,也无法可管吗?总统若变心或变笨,人民怎麽办?难道一场选举,就是给胜选的那个人一张空白支票吗?

查阅中华民国法律,刑法有一条「私与外国订约罪」(第一一三条),与现在的状况似乎相似∶「应经政府允许之事项,未受允许,私与外国政府或其他派遣之人为约定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条规定的关键字是「政府」。

什麽是「政府」—民主的政府?是组织、程序、法条,还是民主分权自制的原理?总统虽代表政府,但他与少数幕僚就可以是「政府」吗?他能够随意指定一人与外国订约,事後告诉行政机关照办、或指挥立法院务必通过吗?有关订约,政府的正当管理程序到底是什麽?无管控程序的订约,有这回事吗?

带骨牛肉开放进口的混乱,实质影响到台美关系,美国参议院财政委员会主席包克斯为此已经致函马总统「表达高度失望」、「灰心」、「完全令人无法接受」。这是「政府」的集体决策,所以要共同承担?或者只是「一二人之心之所向」,本质上是公务员违法乱纪?到底发生什麽事,值得宪法学者深入探讨。人民也要讨个说法。(作者为文史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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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rry for you, losser! -mypoints- 给 mypoints 发送悄悄话 (12 bytes) () 01/06/2010 postreply 13:27:18

Well....said, ding! -月映乳沟- 给 月映乳沟 发送悄悄话 (0 bytes) () 01/06/2010 postreply 14:08:19

回复:马英九与苏起「私与外国订约罪」触犯刑法第113条,最低可判七年? -flushinger- 给 flushinger 发送悄悄话 (158 bytes) () 01/06/2010 postreply 13:44:21

-月映乳沟- 给 月映乳沟 发送悄悄话 (2 bytes) () 01/06/2010 postreply 14:09:11

where is 张信义 when ABian was in power? -thrawn- 给 thrawn 发送悄悄话 thrawn 的博客首页 (0 bytes) () 01/07/2010 postreply 09: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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