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9-24 中國時報 【中時電子報/綜合報導】
台灣高等法院今(24)日由審判長鄧振球、受命法官彭幸鳴組成合議庭審理扁案,因法官認為羈押理由仍在,最終裁定持續羈押陳水扁。
高院發言人溫耀源稍後表示:「被告陳水扁先生,業經原審判處六項罪名,本院合議庭受理本案後,經參閱相關卷證資料,被告陳水扁先生犯罪重大,取經原審量處無期途刑之重罪,而羈押與否之判斷,繫審酌將來案件的審判及刑法執行的保全,且還有海外鉅額資金待了解,相關洗錢行為,經國際洗錢組織發現後,仍有隱匿之舉,且陳水扁為前總統,對潛逃管道較一般人更為熟稔,而有逃亡之可能,故有羈押之必要,合議庭依據刑法101條規定,羈押之。」
台灣高等法院今(24)日由審判長鄧振球、受命法官彭幸鳴組成合議庭審理扁案,因法官認為羈押理由仍在,最終裁定持續羈押陳水扁。
高院發言人溫耀源稍後表示:「被告陳水扁先生,業經原審判處六項罪名,本院合議庭受理本案後,經參閱相關卷證資料,被告陳水扁先生犯罪重大,取經原審量處無期途刑之重罪,而羈押與否之判斷,繫審酌將來案件的審判及刑法執行的保全,且還有海外鉅額資金待了解,相關洗錢行為,經國際洗錢組織發現後,仍有隱匿之舉,且陳水扁為前總統,對潛逃管道較一般人更為熟稔,而有逃亡之可能,故有羈押之必要,合議庭依據刑法101條規定,羈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