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報社論-台灣的社會文化 從未縱容過貪汙

来源: 不明则问 2009-09-14 11:07:24 [] [博客]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次 (3258 by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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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14 中國時報 【本報訊】
 前總統陳水扁又為大家上了一課,這一課叫做「社會文化罪」。儘管法律上並無此詞,不過,陳水扁提出的這個說法還是引起了廣泛的討論。按照陳水扁的意思,他承認自己是錯了,但這個錯是社會很普遍常見的文化現象,也就是說大家都是這樣做的,這樣的話也就不能算是什麼了不起的大過犯;再說,假如要定罪,那該被定罪的人又何止陳水扁一個人呢。

 阿扁非常擅長創造名詞,更擅長捕捉社會情緒,為自己打造絕佳的脫困之道。扁案爆發以來,他和他家人的創意不絕如縷,每每令人拍案驚奇。除了「證據到哪裡才承認到哪裡」的精明之外,陳水扁最高明的招數當然就是烏賊法,也就是說「大家都一樣啊。」他的策略是可以道歉,但絕不認錯,可以認錯,但絕不認罪,可以認罪但絕對要拉一個壂背。

 在檢調查出扁家的確把錢匯出海外後,陳水扁第一時間的回應是「做了法律所不允許的事」,陳水扁是個語言學魔術師、更是心理學大師,他的話有時需要按字面分析,有時又要意在言外地解讀,因為他非常會玩文字遊戲──一個人做了法律所不允許的事到底有沒違法,到底算不算個罪呢?他選擇不予說明,留下的謎團在扁案審理的過程中不斷成為討論的焦點,他和他的家人就在種種政治利益和社會氣氛下,不斷見縫插針地尋找生機。

 陳水扁家族可以選擇用擠牙膏的方式面對司法,但證據卻會滾雪球。既然他們藍綠企業家葷素不忌大通吃,什麼人的錢都敢收,而且愈是深藍的企業就愈是吃定了一樣的獅子大開口,把洗錢、貪腐的戰線拉那麼大,日後當然就要承擔任何一個角落都可能出包的風險。當愈來愈多證據顯示阿扁集團的犯行時,陳水扁就說「大家都是如此,我沒有更可惡。」他刻意把國務機要費和特別費混為一談,挪用馬英九總統的大水庫理論,讓他不但得以保護自己,還找到出招攻擊的機會,拳勢還虎虎生風。

 「社會文化罪」也是在這樣的脈絡下出現的說法。這個邏輯很簡單:就算我們有收人家的錢,那也是不得已的啊,因為這個社會不就是這樣的嗎,不收一些紅包、禮物,不夠意思也不禮貌;延伸來看,陳水扁不但指稱國務費做為總統薪資實質補貼是理之當然,就連基於職務、身分、地位等收到的饋贈、好處乃至於金錢,也在社會文化的認知和理解中,沒有不得體更談不上是犯了什麼罪;認為阿扁這麼做不對的人,要檢討整個社會文化對貪汙意在言外的縱容,或者至少要定罪阿扁,也該一起揪出前朝一干人等才對。

 從「阿扁錯了嗎?」到「錯的又不只是阿扁」,陳水扁不愧是高明的政治玩家。如果台灣社會到現在還有如他所言的這種「收受紅包很平常,不收就不禮貌」風氣,醫院何必三令五申嚴格監督醫事人員絕不可以收病人和家屬的紅包,也沒必要訂定貪汙治罪條例,反正收點好處是社會風氣嘛。台灣社會真的到現在還是如此嗎?陳水扁家族被查到賣官、收賄之類的事情可不是在民智未開、法律不明的時代,而就是最近的事。台灣在民主法治的路上都已經走了這麼多之後,陳水扁還可以臉不紅氣不喘地說收紅包、饋贈這種事本來就很正常,而竟然也還有人可以全無是非地指稱國民黨時代貪更多,抓陳水扁一個人不公平,云云;持這類論點的人何不乾脆說和珅貪更多,陳水扁貪的算什麼!

 社會的正義公平道德尺度的確是隨著時代前進的,現在的法律是什麼,當然就要按現行的規範執行,過往的過錯能追多少就要追多少,斷不能以「從前的人錯更多」來做為脫罪的遁詞,否則不是每個時代都奈何不了不法之徒了嗎,因為每個做錯事的人都可以振振有詞說「以前不是這樣!」要找到過去的渾球來支持現在的渾帳,可太容易了。這樣的話,國家社會還需要法治嗎、還有任何進步的可能嗎?

 台灣社會一直在努力擺脫積習已久的紅包、賄賂文化,儘管做的還非常不夠、很不到位,但公務體系朝向廉能努力是明確的方向,現在的社會已不容許這種以職務之便收取好處的文化了;從扁親信涉及貪汙、被判重刑來看,難道我們還要認可一切貪腐都可歸咎社會文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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