扁案是台湾的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力制裁贪污犯,根本就不是什么“马斗扁”。马英九的一贯言行及在扁案中的表现已经表明他根本不涉入这个案子的审理过程。LZ在此大谈什么“马斗扁”,完全是颠倒黑白、混淆事实。
而且,如果对贪污犯的司法制裁是不“博爱”的表现,那么,人类社会是否就不能制裁贪污犯?由此并可推及对别的犯罪行为的司法制裁是否都是不“博爱”的表现?那么司法公义何在?人类社会还需要司法这件事吗?
所以,LZ在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时大谈博爱并混淆事实,是对both司法和博爱的亵渎。
在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时大谈博爱并混淆事实,是对both司法和博爱的亵渎。
本帖于 2011-01-08 08:16:39 时间, 由超管 论坛管理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