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個間接的朋友,前兩年因為職務關係受某重大工程弊案的牽連,無緣無故(至少周遭的朋友如此認為)被羈押了幾個月,出來之後整個人瘦了一圈,連原本用一輩子努力換來的高位也不保,即使政黨輪替之後的新老闆極力挽留,礙於官司未了,也無法留任,只能提前辦理退休,一輩子的清譽和熱愛的工作毀於一旦。朋友說,大家都知道當初起訴他的那名檢察官目前正在國外進修,如果激烈一點的人,真會想不開而跑去國外把他給殺了。
前些日子司改會的執行長林峰正曾在媒體上指出,台灣的貪污案「定罪率」只有五成不到,而日本的定罪率近乎百分之百,兩地的定罪率差距如此之大,令人驚訝。定罪率低,固然表示被起訴者有一半的機會獲判無罪,但是濫訴的概率因此大增,也提供外界種種外力介入的想像空間。我無法瞭解日本這種近乎「完美」的定罪率是從何而來,只能推想身在這樣的國家,法官根本沒有濫訴的空間,貪污案的嫌疑人只要被起訴,就要有坐牢的準備。傳統上貪污案都是令人痛恨的,檢察官如果能夠基於事實認定與罪證確鑿,依法辦案,老百姓莫不稱幸,只是如果萬一偵辦的過程是相反的呢,該怎麼辦?五成不到的定罪率,表示有一半的人最後三審定讞是無罪的,即使這當中有若干因為證據不足而無法定罪(不是真的無罪),也不可能全數如此,其中或有兩三成是被冤枉的。一百個人當中假如有三十個人被冤枉,這個數字高或不高?值得玩味。若這三十個人後來的境遇都類似我的那位落難的朋友(或更糟),那麼這些當初起訴他的檢察官是否也應該被起訴?
被冤枉的人落拓潦倒,甚至家破人亡,濫訴(或不嚴謹地起訴)、濫押的人卻逍遙法外,這是什麼樣的道理?更惡劣的是,萬一檢察官有「黨派意識」或秉承上意辦案,結果更是不堪設想。
含冤的人一旦被起訴,便要冒上名譽被毀、身心受創和傾家蕩產的代價,即使獲證清白,也已經狂瀾難挽。相較於此,「濫訴」的檢察官卻無須受到任何的追訴和定罪,這樣的法律算公平嗎?我們國家的司法人權在哪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