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T: 台湾归属的历史事实与法的规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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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归属的历史事实与法的规范效力
  两岸必然要面对台湾归属的历史事实与其法的规范效力的客观事实。  正如1971年10月25日联合国2758号决议,就明确直指台湾的蒋介石的代表(代表的中华民国政权)为“非法”占据(中国席位),而被驱逐之的由新的合法的唯一代表中国的新中国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取代中国席位。
  由此可知,台湾沿旧使用的“中华民国”,已非可代表中国的政权,且其本身既已非主权国家,更无权再拥有已归还中国政权的中国台湾的领土主权。台湾的沿旧使用“中华民国”名称,不过是国共内战后,中国国民党败逃中国离岛台湾的一个历史遗留问题。台湾政权,是一个中国内战后待统一协商新官署名称的中国地方政权。
台湾归属的历史事实与其法的规范效力如下:

一者、首先台湾自古以来即属中国的历史渊源,即足以成为当然的法律效果之一。
二者、郑成功于1661年3月23日出兵驱逐荷兰人,1661年4月2日登陆台湾,前后不到10天。12月13日(1662年2月1日)荷军投降,共费时八个多月。中国历史上也正因为郑成功的驱逐外国人而成为载入史册的民族英雄。
三者、1683年大清帝国康熙皇帝钦命施琅,将郑成功明朝残余盘据的台湾岛统一在大清帝国实际支配管辖下。施琅1683年6月14日(康熙22年,公历7月8日)出兵歼灭残明的统一台湾之战,22日强攻澎湖后,7月31日台湾当局派人递上降书。施琅于8月13日登陆台湾,前后也不过60天。
四者、1895年4月17日,即中国大清皇朝光绪21年3月23日,日本明治28年4月17日上午10点,中日双方即因中日间的所谓《甲午战争》,就在日本马关春帆楼签订了不平等的所谓《马关条约》。条约全文十一条,第二款即为:“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及澎湖列岛,永远归属日本。”这也充分说明了日本其后之归还台湾的对象,正是原拥有台湾主权的中国。其后纵有曰“放弃”,可其交付的对象,也是代表中国政权接收台湾归还的中华民国(中国)。并非如“放(丢)弃”在路边而又无人收受之物,或者如无交付对象的无主物。
五者、1943年11月27日发表,12月1日公布的《开罗宣言》,和1945年7月26日发表必须履行《开罗宣言》的《波茨坦公告》等国际法文件的明确规定,是台湾必须无条件归还中国的强有力之法律根据。
开罗宣言》内容不到250字,其中与战后台湾地位有关的协议内容如次:“三大盟国此次进行战争之目的,在制止及惩罚日本之侵略,三国绝不为自己图利亦无拓展疆土之意思。三国之宗旨,在剥夺日本自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后,在太平洋上所夺得或占领之一切岛屿,及使日本在中国所窃取之领土,如满洲、台湾、澎湖列岛等归还中华民国(中国)。”。
第二次世界大战德国投降之后,1945年7月,美、英、中三国首脑和外长在德国柏林西南的波茨坦举行会议,26日发表《波茨坦公告》,敦促日本投降。此《波茨坦公告》是由美国的杜鲁门总统、英国的丘吉尔首相、中国的蒋介石主席,三国首脑签署,因为当时苏联尚未对日宣战,8月9日苏联对日宣战后,即变成四国宣言。《波茨坦公告》对日本的投降条件,主要规定内容有:第六项去除军国主义;第七项由盟军占领日本领域内各地点;第八项履行《开罗宣言》。换言之,《开罗宣言》不是单一的国际协约,还有《波茨坦公告》规定日本投降要履行《开罗宣言》的规定。满洲、台湾、澎湖列岛等归还中华民国(中国),这也是盟国最高领导的一贯主张。
8月10日上午2时30分,日本终于接受《波茨坦公告》。9月2日,日本外相重光葵,参谋总长梅津美治郎代表日本政府在东京湾的美国米苏里号军舰向同盟军总司令投降。七日后,日本的中国派遣军总司令冈村宁次向中国陆军总司令投降。 此投降文书表示日本接受《波茨坦公告》,就必须履行《开罗宣言》的规定。因此,《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与日本的投降文书是环环相扣的。《开罗宣言》的效力,是经由盟国与战败国等多边所共同遵守的,是无可质疑的。
日本签署《投降文书》的1945年9月2日,盟国最高司令并同时发出一般命令第一号:“中国地区(满洲除外)、台湾、以及北纬16度以北的法属中南半岛的日军向中国地区最高统帅蒋介石投降。”。于是,台湾、澎湖列岛等日本割据地,即根据《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和日本《投降文书》的国际协议,于1945年10月25日,由当时代表中国的中华民国国民政府派陈仪上将赴台受降。日方由安藤利吉率16万驻台日军缴械投降。接着,陈仪以台湾省行政长官的身份,代表中国政府向全世界庄严宣布:“自即日起,台湾及澎湖列岛正式重入中国版图,所有一切土地﹑人民﹑政事,皆已置于中国政府主权之下……”,历经残酷杀戮的血腥风雨50载,两岸人民终于熬过了漫漫长夜,台湾也重新回到了原宗主国──中国。而其后的1971年10月25日第26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第2758号决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概括承受取代了中华民国的一切权利义务,当然即包括中华民国曾代表中国政府接收台湾归还中国的历史事实和其法的规范效力。同时也是延续《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的精神,再度确认台湾作为中国一部分的法律地位。
在此,尚要附带一提的是,美国为其二战后军事管辖范围而错划纬度的中方未曾承认的所谓“旧金山和约”中交日辖管,即如今中国政府与民间,包括台湾的正式声明和保钓人士等,亦即尚与日本争议中的钓鱼台列岛(日称尖阁列岛),远的姑且不赘述,就在1941-1944 年日本占领台湾、琉球群岛期间,因琉球群岛(即冲绳县)与台湾即曾为尖阁列岛(即钓鱼台列岛)发生过“主权归属”之争议,1944年业经日本东京法院判认尖阁列岛(即钓鱼台列岛)归属“台北州”。此正为日本法院自己之判认。
  根据以上事实和过程,台湾经由代表中国的中华民国接收而完成实质和法理上的接收程序,在国际社会上,台湾的地位归属毫无疑义。况且,台湾的“中华民国政府”,于1949年12月7日才正式因国共内战而败退到台湾(仍在归属中国的台湾省境内)。如前述,1945年10月25日派陈仪赴台,自日本手中接收台湾,明显的亦正由尚位于中国大陆代表中国政府的中华民国之国民政府派出。因此,台湾之归属地位自甚明确,岂可谓之为“台湾地位未定”或谬称“日本仅声明放弃,并未指定要将台湾交付予谁”云云,企图以为误导或刻意愚弄台湾人民,妄想能藉此剽窃骗取所谓的“民意”,甚至还有如前述所谓的“保台大联盟”,竟还能在美国的《华盛顿邮报》刊登大幅广告文乞讨美国“接管”台湾。此等荒谬行径,实已浑蛋和自我作贱到了极点。
而前述此一《中日和约》(尽管已然失效),复由1960年日本大阪地方一项有关台湾人国籍的判例即指出:1952年《中日和约》的签订,已使“在台湾之中华民国主权获得确立。”一事观之,事实上,日本也已在法理上承认了台湾归属中华民国意涵之事实。只不过是,其后所谓的“中华民国”法理上也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取代罢了。曾代表中国的“中华民国”已成为中国历史,而台湾沿旧使用的“中华民国”已成为〈一个中国框架这一原则〉内涵盖的一部分。
  六者、如前述,1945年9月2日日本于东京湾的美国米苏里号军舰上签署无条件投降接受必须履行《开罗宣言》的《波茨坦公告》的《投降文书》等国际法文件的规定,是证明日本将台湾归还予中国的法律根据。
  七者、如前述,1945年10月25日经当时代表中国政权的中华民国自大陆派员抵台接收台湾归还中国政府的事实是无可置疑的。
 八者、1949年10月1日经中国人民的支持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取代中华民国而代表中国的事实,是历经中国人民选择和历史潮流形成的事实。
  九者、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1954年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台湾为中国之一部分记载入宪,更进一步构成了明确的国内法上的法律根据。现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即明确规定:“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第五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十者、1971年10月25日经国际社会绝大多数国家,以联合国2758号投票决议明确决定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从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于国际法上概括承受继承取代了中华民国。换言之,“中华民国”的一切权利义务,已完全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概括承受取代。“中华民国”于法理上已彻底完全消失。而台湾和“中华民国”名称,事实上应已伴随着联合国中国代表权的转移,而再度转移为代表中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涵盖吸收,从而,依法台湾即应因中国主体政权的转移而转移的主动回归大陆新中国政权完成统一。
如前述,经1971年10月25日联合国2758号决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取代了中华民国原代表中国的一切权利,台湾仍旧使用的“中华民国”,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涵盖吸收,再也不是代表中国的政权,而只不过是个待统一协商官署名称的地方政权。1945年10月25日由当时位于大陆代表中国政府赴台自日本接收台湾的中华民国之此一实质“接收台湾”而取得的管辖治理台湾之主权(好比土地所有权状),自然应即伴随着中国代表权和中国主体政权的转移而移转为北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所有。
 再说,1972年7月7日,日本田中内阁成立,9月29日日本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联合声明中日两国关系正常化,建立外交关系,台湾的“中华民国外交部”宣布台湾与日本政府断绝外交关系。而中国方面的《中日复交三原则》,就是:第一、日本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唯一合法政府,采取一个中国的原则;第二、台湾是中国的一省,台湾问题是中国的内政问题;第三、《中日和约》是非法的,必须废除。日本几乎都照北京的意思,只是复交的第三原则改为《中日和约》已失去意义而失效,保留了日本国的颜面。
  9月29日,外务大臣大平正芳正式宣布:“日华和平条约(即《中日和约》)失去存续的意义,认为终了”。日本进行中日两国关系正常化,获得的代价是中国也放弃日本侵华战争的赔偿请求权。
  由此观之,“台独”论者主张者一再曲解所谓的“放弃”之意,不仅是在刻意扭曲事实,更系在企图蓄意误导台湾民众,愚弄台湾老实百姓,目的是在剽窃骗取所谓的“民意”,累积其等能持续于岛内外讹诈之资本,实甚缺德啊。
台湾或现在台湾的“中华民国”,除于前列法律文件,已足以证明既已无所谓的“独立国家主权”外,2004年10月25日,鲍威尔于美国国务卿任内访问北京期间,受香港媒体凤凰卫视专访时,亦曾公开发言表示:“台湾不享有作为一个国家拥有的主权(不是一个主权独立国家)。”;其后不久,于12月10再有阿米塔吉于美国副国务卿任内亦称:“美国同意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再据2007年9月1日台湾《自由时报》报道称:美国安会主任韦德宁称:“中华民国不是个国家”。报道中说,白宫国安会亚太资深主任韦德宁周四表示:“台湾或者中华民国目前在国际社会不是一个国家。”因此,更足以证明“台湾”或台湾的所谓“中华民国”,根本就无所谓的“独立国家主权”之有。从而,即使台湾所指望的美国亦无立场反对中国大陆统一台湾,台湾或与台湾相附和者,又何有资格与立场和条件谈所谓的“欧盟模式”之联邦制?
如今国际社会的绝大多数国家,包括美国或日本等都承认〈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下,即使日本政府或者甚至美国政府,在心里上一直觊觎着台湾的政治和经济利益,也不断有些小动作,都妄图维持台海分离现状以阻碍两岸统一,企图能藉以遏制中国大陆成为强国,但也都不敢公然否认〈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即足以确认此一〈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的〈一个中国原则〉是无可质疑的国际共识,与有其可根据的历史事实和法的规范效力。
 综前所述就历史事实和法的规范效力上,都清楚显示台湾早已归还中国。而〈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又已是全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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