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被告不说明财产来源罪,这是啥东东?
【联合晚报 记者王正宁/即时报导】
2009.03.26 01:11 pm
立法院中午初审通过「贪污治罪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增订「贪污罪被告不说明财产来源罪」。检察官在侦查中发现贪污被告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涉嫌犯罪时,及其後三年内任一年所增加之财产总额,超过最近一年合并申报之综合所得总额时,得命说明来源,未说明或说明不实者,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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俺来质疑国民党这所谓阳光法案∶
1.成被告才需说明?其他公职人员不用?这算啥阳光法案?
2.只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咧?父母咧?其他亲戚咧?放他们名下好了!
3.後三年?後五年咧,不算?那,就後四年进账就好了!
4.三年徒刑?100亿也三年?那麽阿扁只贪30亿,跟余文一样关一年,还可提前假释?
好合算哟
财产来源不明罪 初审过关 贪污罪被告 须说明财产来源
[记者曾韦祯、王寓中、项程镇/台北报导]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昨初审通过「贪污治罪条例修正草案」,纳入所谓「财产来源不明罪」,未来涉嫌贪污罪的被告,有义务说明财产来源,否则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务部长王清峰也明确表示,此项修法不溯及既往。
不溯既往 蓝绿互指有利对方
修正草案初审通过後,总统府发言人王郁琦表示,这是马总统非常重视的阳光法案,也是马竞选时政见,对澄清吏治有重要影响。马对此表欣慰,希望国民党团再接再厉,尽速在本会期完成三读。
修正草案规定,贪污被告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的财产,若有异常增加,而无正当理由未为说明,或说明不实者,可处三年以下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不明来源财产额度以下罚金。其所得或其隐匿财物之全部或一部分无法追缴时,应追徵其价额,或以其财产抵偿,必要时可酌量扣押其财产。
配偶未成年子女财产也应交代
国民党立委吴清池认为,此法违反无罪推定原则,司法界大概有八成的人反对,只是不敢说出来。
国民党立委吕学樟质疑,现在起诉的定罪率这麽低,若再给检察官这把尚方宝剑,要是出现英雄主义或奉命起诉的检察官,社会将永无宁日。
民进党立委李俊毅讽,国民党立委推动此案无非是想针对陈水扁,现在不溯及既往了,不能办陈水扁,也不能办过去的国民党的高官。
国民党立委吴志扬则反批,本法大赦的是民进党官员,约束国民党现任官员,未来还有可能办到扁家吗?国民党立委江义雄抱怨,立委没退休金,却也适用此法,是好的没有、坏的都有份。
各级民代和公务员都适用
王清峰表示,此项修法是约束所有公务员,包括一般公务员、政务官和各级民代,并非针对特定人,考虑到刑事立法的安定性和罪刑法定主义精神,本法不可溯及既往,只有贪污被告才有法律义务说明财产来源。
法务部昨晚发布新闻稿呼吁立法院尽速三读通过「贪污被告不说明财产来源罪」,法务部说,立法才能根除积弊,澄清吏治,并落实马英九总统二○○八年竞选总统时的廉政革新政见。
法务部说,国际透明组织及台湾透明组织将民意代表的廉洁度,列为国家清廉度的重要指标,只要本案完成立法程序,可让台湾廉洁度排名向上提升。
马万兆泡制的「贪污被告不说明财产来源罪」是啥东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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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万兆泡制的「贪污被告不说明财产来源罪」只会罪犯有更多机会解脱
-几许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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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8/2009 postreply
05:5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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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溯既往??天下竟然有这样的反贪法律吗?
-austravell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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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8/2009 postreply
08:07: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