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特侦组四名检察官涉嫌违法滥权,陈前总统提出告诉明细证据

本帖于 2011-01-08 08:16:39 时间, 由超管 论坛管理 编辑

陈前总统针对特侦组四名检察官涉嫌违法滥权提出告诉
Mar./19/09

针对特侦组检察官朱朝亮、吴文忠、李海龙、越方如在对陈前总统所涉相关案件进行调查时,既未能严守司法独立中立,亦有违检察官职责,对相关被告及证人之侦讯方式更涉嫌违法滥权,因此陈前总统决定提出告诉,以祈端正司法风气,确保司法独立,让司法成为保障人民的最後一道防线,而非践踏人权的凶手。

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实施刑事诉讼程序之公务员,就该管案件应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被告得请求前项公务员为有利於己之必要处分。」特侦组检察官皆属有追诉或处罚犯罪职务之公务员,却滥用职权逮捕陈前总统,明知陈前总统为无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诉或处罚,明知辜仲谅为有罪之人而不使其受追诉或处罚,任由检察官越方如与辜仲谅在日本交换条件,後又教唆辜仲谅伪证,制作不实笔录及声请羁押理由书,伪造证据,蒙蔽法院(羁押理由书及起诉书第135、136页),收押追诉陈前总统,使陈前总统身陷囹岳至今,共触犯刑法125条第1项第1款及第3款滥权追诉罪、213条公务员 载不实之伪造文书罪、28条、29条、165条伪造证据罪、168条教唆伪证罪,132条 漏国防以外之秘密罪,依法提出告诉。

陈前总统对特侦组朱朝亮、吴文忠、李海龙、越方如四位检察官涉嫌滥权追诉罪、教唆伪证罪、伪造证据罪、伪造文书罪、 漏国防以外应秘密等罪提出告诉理由说明如下∶

一、97年9月15日於侦办龙潭购地案期间,共同举行记者会後,宣布「年底前扁案办不出来,即全体下台。」显然已有预设立场甚至政治压力及干涉,才会以此罕见及不寻常的於证据未经充份调查前,已预设起诉之立场。

二、明知辜仲谅涉嫌中信金红火案犯罪,且逃亡海外拒不到案遭台北地检署通缉已有两年,依商业周刊1097期报导,检察官越方如两次密赴日本与辜仲谅接触,以将辜仲谅所涉六案移到特侦组承办、同意不收押、不限制出境等三项协议,交换其回台,协助特侦组罗织未涉龙潭购地案之告诉人受刑事追诉及处罚。

三、去年(2008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辜仲谅回台,全部依交换条件与利益进行,对有逃亡二年事实之另案被告辜仲谅非但不予收押,亦未禁止出境,限制住居,反而对无逃亡之虞之告诉人罗织罪名,杜撰犯行,教唆辜仲谅伪证,以虚假不实之辜仲谅供述笔录,指控告诉人有串证之虞,违法逮捕陈前总统,蒙蔽法院,声请法院收押禁见,致告诉人遭羁押至今。

四、经调阅卷证及讯问光碟,赫然发现在羁押期间,检察官朱朝亮、吴文忠、李海龙共谋捏造不实,於侦讯证人辜仲谅时, 漏应秘密之案情,有利告诉人之部分,故意不予注意,亦不制作讯问笔录,并以不实之他人供述误导辜仲谅或提示其应如何帮忙,教唆其伪证,始能与辜成允一致,朱朝亮竟於侦讯中明示∶「不能帮倒忙,不然就破掉了。」显见,其明知告诉人无罪,教唆辜仲谅伪证,制作不实笔录,伪造证据,使告诉人受追诉或处罚。特侦组检察官身为追诉犯罪职务之公务员,竟故意陷无罪之人於罪,恶性重大,至为明确。

五、特侦组於声押书中声称65378;张俊雄否认收到卸任犒赏200万元65379;,以此为理由做为陈前总统可能伪变造证据之理由,然而前行政院长张俊雄确曾於97年9月20日以陈明状向特侦组陈明曾经收到卸任犒赏200万元,特侦组却故意略而不提此一有利於陈前总统之证据,可证特侦组於声押理由中确实有故意引据不实之情形。

六、声押书中声称65378;林X昌亦证称陈水扁没有托伊转交2000万赞助反分裂国家法活动65379;,然而陈前总统确实有赞助活动经费,只是当时转交者并非林X昌。事实上,前行政院长苏贞昌、前内政部长李逸洋、前行政院长游锡22531;等人也都证实陈前总统确实曾经赞助反分裂国家法活动经费,特侦组却故意引用一个未参与其事之证人证言,再度证实特侦组於声押理由中故意引据不实。

七、声押书中声称65378;叶菊兰亦证称陈水扁没有捐助500万给苗栗新故乡文教基金会65379;,但是前总统府秘书长叶菊兰系证称65378;新故乡文教基金会没有,但他曾经交付金钱给我去转交给郑南榕基金会65379;,特侦组却故意断章取义,只引前段不引後段,故意以不实资讯造成对陈前总统之不利地位。

综上,彼等检察官皆为有追诉或处罚犯罪职权之公务员,却滥用职权为逮捕,明知告诉人为无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诉或处罚,明知辜仲谅为有罪之人不使其受追诉或处罚,教唆辜仲谅伪证,制作不实笔录,伪造证据,有犯意连络及行为分担,蒙蔽法院,收押告诉人,使告诉人身陷囹岳至今,可谓为达收押追诉告诉人的目的,其等无所不用其极,不仅有辱官箴,也让司法威信荡然无存,应予严逞,以儆不法 。

附件∶相关行为事实暨所犯法条如下∶

一、97年11月24日笔录卷第三卷第221项第224页,辜仲谅证人讯问笔录制作时间记载不实—构成刑法第213条公务员登载不实罪及165条伪造证据罪∶

1.笔录记载辜仲谅讯问时间系97.11.24下午21时13分到22时30分。
2.光碟时间则是22时40分到23时05分。
3.依据讯问光碟,林22174;慧检察官将辜仲谅带进侦讯室,交给朱朝亮等讯问时间系21时43分,惟渠等开始讨论案情(串证套供),直到22时40分才开始正式制作笔录。
4.综上,辜仲谅讯问笔录制作时间记载不实,显然构成刑法第213条公务员登载不实罪,及165条伪造证据罪。

二、 漏秘密,教唆伪证,反覆讨论案情一小时再做笔录,除前项罪名外,另构成伪造证据、公务员登载不实罪∶

(一)教唆伪证罪、 漏国防以外应秘密之罪∶
依据97.11.24下午21时43分至22时40分之侦讯光碟译文,朱朝亮一开始即谕知辜仲谅∶「可以先聊聊案情部分是怎麽回事好不好,我想先了解,然後我再跟你讲别人怎麽讲的,然後我们再来印证一下到底有没有符合,┅┅」(21∶43∶58),先 密,再捏造”犯罪”情节,以符合原先设计的局,明显构成 密、教唆伪证罪。

(二)教唆伪证罪∶
1.朱朝亮∶「┅┅四亿的事情,所以应该是你讲的,你再回想看看,因为这个太久的事情,至少我们现在确定,┅┅是有跟辜成允讲的。」(22∶27∶11)诱导配合供述以符特侦组之设局
2.吴文忠∶「不要变成不一致,将来很累啦,可以的话供词第一次把它搞定┅┅。」(22∶28∶11)(此段显然是要求辜仲谅之供述要配合特侦组制作,有教唆串证之情事)。
3.辜仲谅对吴文忠∶「我懂你的意思。至少我要帮忙,不能帮倒忙。」(22∶28∶22)(此段显然是,辜仲谅亦知特侦组要求勾串,而配合制作笔录之用意)。
4.朱朝亮∶「不能帮倒忙,(不然)就破掉了。」(22∶28∶26)(其意是如不配合特侦组,制作不实之笔录来诬陷告诉人,就是帮倒忙,就破特侦组构陷的局)。
5.朱朝亮∶「至少你只要讲说,你知道夫人讲说林百里有去求她啦,然後照你的判断。」教唆伪证(22∶38∶43)
6.辜仲谅∶「这个你不会讲吧,你不会去跟林百里讲。」(22∶38∶43)
综上,显然构成教唆伪证罪、伪造证据罪、公务员登载不实罪。

三、 漏国防以外应秘密罪∶外面没有人知道,只有特侦组知道的事情, 漏给第三人辜仲谅
1. 密罪∶
李海龙、吴文忠、朱朝亮∶「这是那个郭淑珍(的帐户),郭铨庆力麒建设的董事长,郭铨庆的妹妹,你可能不晓得,是一个人头,进去以後,後来说弄错,才把它汇回去给你叔叔。所以有可能把林百里的钱退给你叔叔,是这个意思,┅┅」(22∶36∶40)
2. 密罪、教唆伪证罪∶
(1)吴文忠∶「这个事情外面没有人知道,只有我们检察官知道。」(22∶36∶40)
(2)辜仲谅∶「哦,是哦,我不会讲。汇给我叔叔啊?」(22∶37∶22)

四、辜仲谅再三确定蔡铭杰跟吴淑珍是讲二亿,不是四亿,但蔡铭杰跟他讲四亿,叫辜仲谅去跟辜成允讲四亿,可能是辜仲谅不小心讲到,才知道被蔡家兄弟暗杠A掉,符合吴淑珍所称只知二亿,是政治献金,结果辜仲谅正式笔录变成被告等问∶「据辜成允说┅┅你曾经跟他说夫人有开价四亿元」,纯系检察官捏造不实,欲入人於罪,构成公务员登载不实罪、伪造证据罪∶

1.辜成允从未说过吴淑珍开价四亿佣金。
(1)辜成允97.10.20、97.11.5、97.11.14讯问笔录均未提及吴淑珍开价四亿佣金之事。
(2)97.10.20讯问笔录辜成允∶「我不知道(蔡铭哲有跟我说钱要给何人)。」
(3)97.10.20同笔录,辜成允∶「我们不知道最後的资金是流向陈水扁家族。」
(4)97.11.5讯问笔录,辜成允∶「以单纯支付佣金的方式处理,这是我和辜仲谅之间的对话,他没有讲佣金要给谁。」
(5)97.11.14 讯问笔录,辜成允∶「四亿是辜仲谅先和蔡氏兄弟谈好才和我谈的」、「一开始我不知道四亿的佣金是要做什麽用,因为我不认识蔡铭杰及蔡铭哲,之後我知道他们的关系後,我仍是不知道他们要如何分配佣金,他们一直到最後汇款时才跟我讲,但要汇款时只给我一个帐号,名字我不认识的,他们如何分配我也不知道。」
2.辜仲谅确定四亿是蔡铭杰讲的,不是吴淑珍开出来的,并确定蔡铭杰是跟吴淑珍讲二亿,不是四亿。
(1)辜仲谅97.11.24下午21时43分至22时40分侦讯光碟译文,辜仲谅∶「OK,我跟您报告,的确是他(蔡铭杰)跟我讲要四亿,蔡铭杰跟我讲┅┅」(22∶05∶26)
(2)辜仲谅∶「是确定蔡铭杰有跟夫人讲两亿,不是四亿。」(22∶12∶13)
(3)辜仲谅∶「┅┅蔡铭杰来跟我讲说四亿,叫我去跟我叔叔讲四亿,这样就很清楚了,这不是夫人讲的,一定是蔡铭杰,因为他要去A这个钱的话,他一定要跟我讲四亿,然後跟夫人讲两亿,後来被夫人发现。」(22∶13∶04)
(4)李海龙∶「他们兄弟开价四亿,跟夫人讲只有两亿,两个人准备要暗杠起来的,结果因为他(辜仲谅)的关系(蔡家兄弟不知道辜仲谅和夫人那麽亲)┅┅。」(22∶30∶28)
(5)朱朝亮∶「所以夫人才会讲说被暗杠两亿嘛,所以蔡铭杰跟你讲四亿。」(22∶30∶57)
(6)辜仲谅∶「(蔡铭杰跟夫人讲两亿,夫人事後听到四亿)可能是我不小心讲到四亿,有可能。」(22∶29∶39)

五、检察官一再诱导辜仲谅要讲林百里要给吴淑珍一亿,就是多出来的那一亿。并求过陈前总统,完全不是事实。并为林百里所全盘否认,被告等所为,构成教唆伪证罪∶

1.前辜仲谅97.11.24侦讯光碟译文,辜仲谅∶「(多出一亿)林百里啊,那很清楚,对啊,因为夫人有讲啊。」(22∶22∶01)
朱朝亮∶「有讲说要给她一亿?」(22∶22∶01)--诱导教唆。
2.辜仲谅∶「她的意思,夫人有亲口跟我讲林百里来求她。」(22∶22∶08)
朱朝亮∶「来求她,那也愿意给她,有那个意思吧?」(22∶22∶08)--诱导教唆。
辜仲谅∶「┅┅抱歉,我不能冤枉他。不确定的,我不能。」(22∶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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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滥权罄竹难书写不完,别人的好写 -压扁- 给 压扁 发送悄悄话 (0 bytes) () 03/20/2009 postreply 19:09:52

“民主”“自由”“进步”贪腐的阿扁在咬人的时候永远是金力充沛。 -tekin- 给 tekin 发送悄悄话 tekin 的博客首页 (0 bytes) () 03/21/2009 postreply 10:5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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