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务机要费,吴淑珍作为一个家庭妇女,并无责任和义务搞清国务机要费的用途及申报程序,她向工作人员提供发票及寻求报销的行为本身并不犯法,而相关工作人员则有责任予以拒绝,如果这些公职人员听命于一个无业妇女的指挥而挪用公款,则他们犯了渎职罪和贪污罪。
同理,在南港展览馆弊案中,吴淑珍要求内政部长余政宪将竞标评委名单泄漏给蔡铭哲,而余政宪照办了,犯罪的是余政宪,而不是吴淑珍。吴淑珍无权无职,本不能对政府官员下令,余政宪听其指示触法,只有承担全部罪责。
再说陈致中,如果无法证明他事先知道他经手的钱属于非法所得,那么他就完全无罪。而想要证明这一点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直到现在,扁家在海外的钱到底是非法赃款还是选举结余款或政治献金都还未经法院判定,当然也就无法指控陈致中事先知道那些钱是非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