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駁回扁抗告 全案羈押部分不得再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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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駁回扁抗告 全案羈押部分不得再抗告
中央社 (2009-01-07 14:10) (中央社記者蘇龍麒台北2009年1月7日電)台灣高等法院今天中午駁回前總統陳水扁對二度遭到羈押的抗告,高院認為陳水扁委任律師所提抗告沒有理由,因此予以駁回。全案就羈押部分不得再提抗告。

台灣高院認為,陳水扁為卸任總統,一言一行都影響社會深遠,而本案涉及陳水扁至親家人與親信部屬,涉犯的罪責嚴重,陳水扁為求自保,之前已經一再攻擊司法,掩蓋他的涉案重嫌,還曾將國務機要費案相關卷證列為絕對機密,足認如果不羈押陳水扁,顯難進行後續的審判與將來的執行,加上陳水扁有湮滅、變造證據、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顯然無法以具保限制住居方式取代羈押。

裁定書指出,陳水扁的犯罪嫌疑重大,所犯之罪最輕本刑5年以上,且高院認為公訴檢察官僅需提出具有表面可信程度的證據即可,檢察官所提證據資料又與陳水扁涉及相關罪嫌相符,足以認定陳水扁犯罪嫌疑重大。

在逃亡部分,高院再次強調陳水扁委任律師所提的遵期到庭,只是判斷有沒有逃亡之虞的考量因素之一,並非唯一標準。且陳水扁兩次到特偵組應訊及到苗栗參與法會與到黃姓少年處所,國安局的相關報表並未登載,高院也認為隨扈不能強制陳水扁的行動。加上陳水扁一家曾以人頭帳戶掩飾、隱匿不法所得,可見陳水扁有逃亡動機。

在滅證、串證部分,高院認為國務機要費案在偵查期間,陳水扁曾經要求前總統府副秘書長馬永成,做出不利於馬永成自己的供述,陳水扁妻子吳淑珍也曾指示前總統府辦公室主任林德訓、前總統府出納陳鎮慧竄改國務機要費使用狀況,還曾指示哥哥吳景茂等人搬移鉅款。因此認定陳水扁有串證、變造、湮滅證據的情事。

在抗告權的部分,台灣高等法院表示,檢察官在案件審判中仍然有抗告權,並且認為台北地方法院依「台北地院刑事庭分案要點」,將後案併給前案,並不違反法定法官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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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跟他说不折腾,他听不进去啊!这样踏踏实实住两天,不挺好吗? -TZMAN- 给 TZMAN 发送悄悄话 TZMAN 的博客首页 (0 bytes) () 01/07/2009 postreply 04:56:05

阿扁患了“现眼”症,出来就是为了进去脱裤再现“眼”! -狱犯2630号- 给 狱犯2630号 发送悄悄话 (0 bytes) () 01/07/2009 postreply 08:16:32

那周占春法官怎么办? 让他怎么继续混呀 -惨绿- 给 惨绿 发送悄悄话 (0 bytes) () 01/07/2009 postreply 10:36:03

屙珍,再给我想个办法,屙屎赖皮屙怕啥 -压扁- 给 压扁 发送悄悄话 (0 bytes) () 01/07/2009 postreply 15:0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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