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太太是新毕业不久医生。
她去一家诊所打工, 个人总PRODUCTION的28%是她的COMMISSION, 是口头协议, 但无书面合同。一年来每次都按此支付。
但最后一次印度OWNER 起了坏心,拖欠$9800不付。
小额法庭法官开庭说:我太太必须提供书面合同证明28%COMMISSION, 否则CASE就DISMISS,尽管我太太出具每次的PAYCHECK证明每次均按28% COMMISSION 支付。
请问诸位大侠法官说法是否合理?必须有合同才会赢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