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餐饮公司在中国聘用了数民女员工,每个人交了5万人民币过来打工。
但是,她们却不在餐饮公司上班,被餐饮公司的老板卖到一家清洁公司做清洁女工。
她们遇到的问题是:
1。工作超时
每天平均工作12小时左右,每周劳动7天没休息
2。薪水
没有任何加班费等,每个月800块
3。员工倍受老板的辱骂,动辄让她们‘滚回中国去’,并且骂她们是猪等等
请问,这样的情况,应该如何处理:
1。如果更换公司,可否顺利拿到新的工作准证?(就怕老板告发她们非法工作,因为她们的work permit是在餐饮公司上班)
2。可否告发老板 -
可否告老板强迫她们在清洁公司,而不是餐饮公司上班 - 如果这样做,她们是否会被遣送回去?
可否告发老板让她们超时工作?-需要哪些证据?
老板发短信骂她们的,都存储下来-如果告发老板侮辱员工,能否得到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