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抓时辩称不知道雏妓年龄,就不能治罪。

误区三:被抓时辩称不知道雏妓年龄,就不能治罪。

99.99%的罪案中,控方须证明被告的行为和犯罪意图,只有极少部分的案件属 于“直接罪责”(strict liability),即控方只须证明行为而非犯罪意图。比方说,20人向同个肉贩买肉,结果吃了全都中毒,控方只须证明“直接罪责”,即肉贩卖的肉确实 坏了、肉是他卖的,就能治肉贩的罪,不必去证明他的犯罪意图,也就是他知道卖的肉其实是有问题的。

以嫖妓案来说,如果要召妓,查证年龄就是嫖客的责任,不查的话就算自己疏忽了,不能以不知(ignorance)雏妓的年龄作为辩护理由。只要妓女在18岁以下,双方有性交易,罪行就属“直接罪责”。

如果嫖客问雏妓年龄,后者虚报年龄,或嫖客受皮条客的误导,以为雏妓已满18岁,这些只能充作求情理由,证明嫖客至少尽了点力——有查证雏妓的年龄。

可是,有个特殊情况,就是如果嫖客是在21岁以下,他们是可以用“合理的错误”(reasonable mistake)作为辩护理由的。

什么是“合理的错误”?比方说,21岁以下的嫖客查询雏妓的年龄,雏妓或皮条客却虚报,再加上雏妓的确看起来很成熟,不像少过18岁,就可以当做“合理的错误”,但能不能接受得由法官定夺。不过,被告一旦在事发时超过21岁,就不能用这些“合理的错误”作为辩护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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