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犯罪?

来源: 2011-07-05 07:12:14 [博客]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其中“其他流氓活动”过去被理解为包含鸡奸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查院关于当前办理流氓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1984年11月2日)中对“其他流氓活动情节恶劣构成流氓罪的”的解释是:“勾引男性青少年多人,或者勾引外国人,与之搞两性关系,在社会上影响很坏或造成严重后果的;”“鸡奸幼童的;强行鸡奸少年的;或者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多次鸡奸,情节严重的。”(217页)1994年1月出版的《刑事法律适用手册-刑事办案551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编:人民法院出版社)重复了以上内容。(183页),并补充了对以下问题的回答:“254、对鸡奸行为如何定罪处刑?答:关于对鸡奸行为如果定罪处刑,刑法没有具体规定,1984年5月25日大连市委政法委员会就此问题徵求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经研究认为:对这个问题在起草刑法中研究过。这种行为虽有一定的危害性,但不宜单列罪名。对这种行为一般可由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按流氓罪追究刑事责任。上述意见属内部交换意见,可供执法机关在办案中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