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后,审判长询问控辩双方是否有新的意见要发表,公诉方表示有新的意见.
公诉人称,19日,20日两天的庭审中,辩护方当庭举示的新证据,与公诉方所举示的证据存在矛盾,导致认定李庄犯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证据存在疑点.因此,公诉方决定申请撤回起诉.
法庭9时33分宣布休庭,表示将对公诉方提交的书面撤诉申请进行审查.
休庭后,10时21分,李庄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案继续开庭.法庭宣布,合议庭评议后认为,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在判决,宣告前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法庭裁定,准许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随后,法庭告知了李庄对该裁定的上诉权利.
10时23分,法庭宣布休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