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在去年12月15日,联合发布"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于次日(16日)起施行.首次"解释"对信用卡"恶意透支"下了明确定义: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
在这个定义基础上,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透支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刑期在5到10年;透支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刑期在10年以上,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有时真想不通国内的法官,他们的法典常识,到底从何如来.先不说"恶意"这字眼,怎可以作为法律行为定案?就象早年,浙江湖州南浔某派出所两名协警,在宾馆趁女子醉酒不省人事实施强奸,法官考虑两人属"临时性的即意犯罪”给予酌情从轻处罚,判决两被告各入狱三年.强奸就是犯强奸罪,怎能分为临时,固定,长期?而且作为借口来减轻刑罚?试问,在马路驾车不小心,把路人车死,是不是"临时性车死人?",或者"临时性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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扯远了,回头说"恶意透支".一般信用卡透支,不是信用卡持有人要透支多少都可以,信用卡透支额是由银行经过对申请人的调查才发出,而且要签署合同的.所以,发卡银行本身也同样负有一定责任.在合同范围内,所有透支都是合法交易行为.透支款不能依期归还,银行作为不可避免的商业风险,早已综合考虑作为'成本"一部分处理.所以,根据合同条文,信用卡持有人不能依期还款,是违反合同,属于民事纠纷,银行可依法向法庭申请,向信用卡持有人追究责任还款,包括逾期还款利息.银行甚至可向法庭申请判信用卡持有人破产.总的来说,但不能认定正当的合同交易行为,正当的透支行为是违法的刑事罪状,并以此为根据坐牢!
这点,花花最为了解.希望他有空为我指点迷津.
你是否知道,用国内发的信用卡消费可能坐牢?
所有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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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是这样说,我并没有查到'人大'有这方案的立法公布.
-yi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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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5/2010 postreply
08:3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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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问题不是用不用信用卡.
-yi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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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5/2010 postreply
08:4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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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必立法者是考虑了国情
-老兵游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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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5/2010 postreply
17:4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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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
-阿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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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5/2010 postreply
18: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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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能否认有这种行为
-阿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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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5/2010 postreply
19: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