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人勿进

来源: 农民企业家 2014-03-20 21:25:44 []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次 (17296 bytes)


精神卫生办公室


紐約州心理健康廳精神病院 住院病人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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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約州長
Andrew M. Cuomo
心理健康廳主任
Michael F. Hogan, PhD
紐約州的法律和政策保護州立精神病院住院病人的權利。
這本小冊闡述這些權利,以及您認為自己或認識的人的權利受到侵犯時,您可以採取的步驟。
入住我們其中一家醫院的每個人都有權得到適合需要的護理和治療。工作人員應當充分尊重病人的尊嚴和人格。
主任
Michael F. Hogan, Ph.D.
目錄
權利與法律

隱私與保密

工作與教育

通訊

依《心理衛生法》入住

依《刑事訴訟法》與《矯正法》入住

監護人

醫療委託書與事前指示

優質服務權

反對權

限制與隔離

外科及其他治療

研究

犯罪背景

出院

有條件獲釋

協助門診治療(肯德拉法)\r

法律援助

求助電話

權利與法律

大多數人是依《心理衛生法》入住紐約州立精神病院。如果您屬於這種情況,您享有廣泛的基本權利。 其中一些權利是絕對的,不能予以限制。其他權利可能基於醫學原因而有限制。如果您依《刑事訴訟法》 或《矯正法》住院,您的權利可能適用不同的標準。
如果您的權利由於醫學原因受到限制,必須向您解釋臨床依據並以書面形式載入您的記錄。 也必須記載實施該限制的時間長度。
您可就您的權利限制提起上訴。您可以先向您的醫院院長上訴。您也可向心理衛生法律服務處 (MHLS)、您醫院的探視委員會和紐約州殘障人士照護與代理品質委員會求助。 精神病院的「住院病人權利」海報上應會列出各機構的電話號碼。工作人員也可幫您獲得這些號碼, 這本小冊最後面列有其他資訊來源。
公民權利

您在精神病院住院的這一事實,不得作為剝奪您的任何公民權利的依據。
法律明確規定您繼續享有進行選舉登記和投票的權利,評價公共服務和任命公務人員的權利, 以及取得、喪失或被拒絕授予執照、許可證、特權或法律規定的其他福利相關的權利。
您也有權得到免遭員工或其他住院人員辱駡和虐待的保護。
如果您認為您受到精神、言語、性或身體虐待,或是您看到其他人遭遇這種情況,請儘早舉報。
人身權利

紐約州立精神病院的所有病人享有以下權利,除非《刑事訴訟法》或《矯正法》 等其他法律對依這些法律入住的病人另外做規定。
您享有以下權利:
適當的個人衣物。
安全衛生的環境。
均衡營養的膳食。
信仰您選擇的宗教,或是不信教。
免受員工或其他住院人士辱駡和虐待。
充分的梳理和個人衛生用品。
大小合理的安全空間用於存放衣物和其他隨身物品。
睡眠、沐浴和盥洗區域的合理隱私。
在合理時間接待探視者,探視時有隱私,與精神病院內部或外部人員自由通訊。
適當的醫學和牙科護理。
個人化的治療方案以及積極參與制定該方案。
聯繫醫院院長、心理衛生法律服務處、醫院的探視委員會或紐約州殘障人士照護與倡議品質委員會提出任何問題或投訴 (地址和電話號碼張貼在醫院,其中一些列在本出版物背面。)
不得限制上述權利以作為處罰或為了工作人員便利。僅可憑醫生的書面指示限制這些權利。 該指示必須載入病人的臨床記錄,並寫明限制的期間和臨床依據。
隱私與保密

法律也規定您有權在與為您做檢查或治療者交談時享有隱私和保密, 並對您的臨床記錄和其他資訊享有保密權。
心理健康廳將向您提供另外的《隱私措施通知》,告訴您我們如何使用和披露您保密的心理健康治療資訊。 它也告訴您對您的心理健康治療資訊享有哪些權利,以及如果您對我們如何使用或共享 您的治療記錄有疑問或投訴可以與誰聯繫。
一般而言,未經您本人或法律代表的書面許可,不得提供關於您的資訊。
但是,在有限情況下,法律允許或要求向某些個人或實體披露記錄或資訊。例如, 為了支付提供的服務費用,政府機構和保險公司可以收取必要的資訊。大多數情況下, 將在您的記錄中註明披露情況,您有權在請求後瞭解這些情況。
精神病院可能希望為您拍照,以便向您核發帶照片的身份證。您有權知道照片的用途和使用情況, 您提出的任何反對意見將會納入考慮。
依《刑事訴訟法》或《矯正法》入住的人士,可能需要基於執法目的而有存檔照片。
工作與教育

除了在有能力時維護個人物品和生活區域外,病人無須從事任何工作。
但是,工作被視為恢復的主要方式之一,因此州立心理健康廳的設施會提供工作或工作訓練的機會, 以遵守州和聯邦勞工法的規定。
必須以口頭或書面方式告知您工作或工作訓練的情況。必須告知您付費比率、付費期間、 確定付費總額的方法、有哪些扣除額以及每項扣除額的原因。 也必須告知您州立心理健康廳關於工作和工作訓練的條例規定。
如果您的年齡介於5到21歲之間,您有權得到您在州立精神病院以外獲得的相同教育和職業服務。
通訊

通信

除非您的治療小組為了您或其他人士的福祉決定必須採取某些限制,您可以寄送和收取加封、 未打開和未經審查的郵件。
必須告知對您郵件的限制,您可以對這項決定向您的精神病院院長提出上訴。
如果您由於任何原因不能閱讀或書寫,治療小組將指定一名成員為您閱讀或書寫,並會提供合理的時間。 如果您不會說英語,必要時會有一位說您語言的人士來協助您。
不得拒絕向不說英語、失聰或重聽者提供護理和治療,或對他們進行其他歧視。各處設施將採取合理步驟確保: 採取必要步驟以適當語言提供資訊;及時提供有效溝通必需的翻譯;擔任翻譯者的能力足以確保有效溝通。 必須根據《美國殘障法案》(公法第101-336條)與失聰或重聽者溝通。可從以下機構獲得該法: Department of State, Office of Information Services,地址 41 State Street, Albany, NY 12207;以及Office of Mental Health, Counsel's Office, 地址 44 Holland Avenue, Albany, NY 12229。
電話

您可以合理使用電話。
訪客

您有權在合理時間接見訪客,並在探視期間享有隱私權。您也有權拒絕訪客。
對探視的任何限制必須具有您醫生的書面指示,而且預先與您討論。該指示應該載入您的臨床記錄。 臨床記錄必須寫明此項限制的臨床依據以及進行限制的具體時間。
依《心理衛生法》入住

您入院時將會收到一份通知,說明您的入住狀況並寫明您獲得心理衛生法律服務處協助的權利。
根據《心理衛生法》入住紐約精神病院者,分為三種類型之一:非正式、自願或非自願。
提出治療請求且無須正式或書面申請的條件下入院者,屬於非正式入住。病人在這種入住狀態期間, 可隨時自由出院。
16 歲以上者以書面方式申請入住者,屬於自願入住。如果此人未滿 18 歲,父母、法定監護人、 管理人或近親有權代其申請。
自願狀態的病人可隨時提交書面請求出院。如果病人未滿 18 歲,代病人提出入住申請者、 同等或更近關係的其他人或心理衛生法律服務處也可請求出院。
必須允許提交書面請求出院的自願病人出院,除非精神病院的院長認為此人符合非自願入住的要求並因此需要繼續住院。 在此情況下,院長必須在 72 小時內申請法官授權繼續收留該病人。
非自願入住採取以下三種方式之一:
醫學證明,這要求兩名醫生對一人進行檢查,並證明他或她需要在精神治療設施獲得非自願護理和治療。 有時這被非正式地稱為「two p.c.」,亦即「兩位醫生證明」的簡稱。該證明必須附有熟悉此人者 (例如法定監護人、管理人、近親、治療醫生或與此人同住者)或一位政府官員提出的入住申請。
如果您是憑醫學證明非自願入住或是被轉為這種身份,您可能最多會在精神病院住院 60 天。 如果您或是親屬、朋友或心理衛生法律服務處認為您不需要非自願住院,您或任何其他人可以申請法庭聆訊。
在 60 天結束時及此後,精神病院院長必須定期向法官申請授權把您留作非自願身份住院病人。 提出該申請時您必須被告知,您有權提出反對,並有權由心理衛生法律服務處或您自己的律師代表您參加聆訊。
如果您以自願或非正式身份病人住院,您必須定期得知您的身分和權利, 包括您從心理衛生法律服務處獲得協助的權利。此外,精神病院院長和心理衛生法律服務處必須每年審查一次, 以確定各自願或非正式身份病人是否適合和願意繼續以該身份住院。
社區服務主任或社區服務主任指定的檢查醫生的證明。
該證明陳述此人患有精神疾病,很可能對自己或他人造成嚴重傷害, 適合立即提供住院護理和治療。
如果您透過這種方式入院,必須由精神科醫生在 72 小時內為您做檢查。 如果醫生確認您符合根據醫學證明非自願入住的要求,最多可讓您在精神病院住院 60 天。非自願收留 60 天以上的程序及病人的聆訊權,與以上第一項所述的相同。
基於此人患有精神疾病、很可能對自己或他人造成嚴重傷害、適合立即提供住院護理和治療的主張緊急入住。
如果您透過這種方式入住,必須由精神科醫生在 48 小時內為您做檢查。 如果他或她確認您符合緊急入住的要求,最多可讓您在精神病院住院 15 天。 欲讓您非自願住院 15 天以上,您必須符合基於醫學證明的非自願入住要求並轉為這種身份。 (參見以上第一部份關於您的聆訊權的描述。)
依《刑事訴訟法》和《矯正法》入住

精神病院可根據《刑事訴訟法》(CPL)或《矯正法》的規定收留人員。
被限制在監獄等候審理或判決者,也可根據《矯正法》第 508 條入住精神病院。除病人受到監獄官員看守和監管外, 這種入住相當於《心理衛生法》規定的非自願入住。
作為刑事程序被告者、不能理解程序者或不能幫助自己辯護者,可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730 條規定的幾項法院命令之一收押。檢查令要求將此人限制在醫院 30 天以下,在此期間進行精神病學檢查。 如果是完成檢查所必需,法官可授權另外限制此人 30 天以下。
收押令或留治令收押法律上沒有行為能力且被指控犯有重罪的被告一年或兩年。根據這些法院命令之一留治被告, 不得超過就他或她的重罪指控可能判處的最高刑期的三分之二。這些命令之一的期限結束時, 必須將此人轉為《心理衛生法》入住身份——非正式、自願或非自願——或是出院。
由於法律稱為精神「疾病或缺陷」而被認定不對犯罪承擔責任者,可依《刑事訴訟法》第 330.20 款規定的法院命令收押在醫院。這些命令是:檢查令,為進行精神病學評估收押 30 天; 民事收押令及法官簽發的狀況令,收押被認定患有精神疾病者;以及收押令, 認定一人患有危險的精神障礙且需要置於安全設施。
被判處監禁刑期者,可根據《矯正法》第 402 條入住安全的醫院。除緊急情況外, 必須取得法院預先授權。病人或代其行事者可尋求聆訊。如果緊急收治病人,事後必須取得法院授權。
監護人

如果您在州立精神病院住院期間沒有法律行為能力,法官可指定一名監護人代您做決定。
法官裁定是否需要監護人以及由誰擔任監護人(通常考慮符合條件的朋友和親屬)。 您有權由心理衛生法律服務處或其他律師代您辦理程序。
醫療委託書與事前指示

您有權填寫醫療委託書指定另一名成人為醫療代理人,在您失去做決定的行為能力時代您做醫療決定。
您也享有紐約州法律規定的事前指示的相關權利。事前指示是一人針對自己沒有能力做醫療決定時的醫療做出書面的指示。 您入住時,醫院將告知您這些權利,並在您索取時提供表格以指定代理人並提供其他協助。
優質服務權

您有權得到個人治療方案。
該基本治療方案應該包括寫明治療目標、適當計劃、實現目標的治療或審查療法進展的具體時間表。 您必須有機會根據您的能力充分參與個人治療方案的制定和修改,包括要求修改方案的權利。
您有權得到以熟練、安全、人道方式提供適合需要的服務。根據州法和聯邦法律,工作人員不得基於種族、 膚色、性別、宗教、年齡、民族出身或您的殘障性質和嚴重性歧視您。
作為住院病人,您將得到定期的醫學和牙科檢查。醫學和牙科問題可以得到治療,並根據需要獲得適當的追蹤服務。
藥物治療僅可用於治療目的,而且必須向您解釋目的和可能的副作用,以及可用的替代治療方法。
如果發現嚴重疾病或傷害,必須立即通知您指定的監護人、家人或密友。
反對權

您有權對任何形式的護理和治療提出反對,並對您不同意的決定提出上訴。
如果您反對,治療小組必須採取一切措施,提供您能接受的替代治療或程序。
必須向您說明提議的藥物治療或其他醫學治療方法。如果您反對,您有權要求心理健康廳醫生和法院全面 審查提議的治療方法及您的反對意見。除緊急情況外,未經法院授權,不得在您反對的情況下進行治療, 而且您有權讓心理衛生法律服務處或其他代表協助您辦理行政和法院程序。
限制與隔離

限制和隔離病人是防止傷害的最後安全措施,心理健康廳政策規定僅可在緊急情況下採取這些措施。
醫生指示的具體限制措施類型包括四點限制、五點限制、手腕-腰帶限制和鎮靜毛毯。 背心和限制被單僅可在心理健康廳首席醫務官或其指定的人授權下使用,而且只能用於授權針對的具體病人。 工作人員應該採用適當、有效、限制最少的限制類型。
隔離是指把人置於他或她不能隨意離開的房間裡。
僅在醫生根據親自檢查做出書面指示後,才可對您採取限制或隔離。如果無法立即連絡到醫生, 資深臨床醫生僅可在病人對自己或他人構成危險的情況下,在等候醫生期間開始採取措施。 指示對於成人的有效時間不超過兩小時,如欲延長指示,醫生必須進行另外的檢查並撰寫另外的指示。 被限制或隔離的病人必須受到持續監控,並定時測量他們的生命體徵。限制和隔離不得作為懲罰或是為了便利工作人員或是代替治療, 而且不得使用過度強制。
外科及其他治療

外科、電痙攣療法(休克療法)、重大內科治療或實驗藥物或程序,僅可在適當授權後進行。
除非您不滿 18 歲或是法官認定您沒有同意治療的行為能力,這些程序僅可在您的知情同意後施行。 這是指獲得關於潛在受益和傷害的完整、全面資訊之後同意進行程序。
如果一個人不滿 18 歲或是缺乏同意治療的行為能力,可從近親、醫療代理人(醫療委託書指定的人)、 法院指定的代理人、代理決定委員會或法官取得這些程序的授權。但是,即使經過代理人同意, 除非一人處於非自願身份而且已有機會就決定尋求司法或行政審查,如果他或她反對,不得在非緊急情況下施行這些程序。
緊急情況下,精神病院院長可不徵求人員同意,授權進行保全生命或四肢所必需的程序。 電休克療法不被視為緊急治療,精神病院院長不能授權將它作為緊急程序。
一個人被限制或隔離後,在他願意時,工作人員必須儘早與之審查事件的情況。 他們必須盡力在此人的幫助下確定可以採取哪些不同行動以及如何避免將來的緊急情況。
醫院品質保證計劃也應監督限制和隔離情況
研究

病人僅可在不與個人治療方案衝突的情況下參加研究。同意或拒絕參加研究,不會剝奪您受法律規定的任何權利、特權或保護。 您有權拒絕參加不屬於您的治療方案一部分的任何人員訓練活動。
犯罪背景

您入住時,將進行自動的電腦檢查,以確定您是否有犯罪史。出自刑事司法服務處的資訊可以進行摘要並加入您的臨床記錄, 但在收到後兩週內將銷毀報告。會給您書面通知,說明將獲取您的犯罪史資訊,而且您有機會請求糾正不準確的資訊。
出院

依《心理衛生法》入住者的治療小組或法官認定此人不再需要住院護理和治療之後,將准予出院。
將為出院者擬定服務方案。必須讓此人及其授權的代表有機會積極參與方案的擬定。
該方案將包括:
關於此人所需的監督(如有)、藥物治療、治療後服務及就業幫助的說明。
病人住所類型的具體建議,以及該住所提供的服務清單。
此人出院之前,工作人員還必須與本地社會服務部門洽商,並且辦理公共援助、 Medicaid 和社會安全補助金(SSI)的申請事宜。
有條件獲釋

臨床上需要有監督的安置者,可以有條件獲釋而不是出院。
非自願身份病人僅可在法院授權的剩餘留治期內有條件獲釋。例如,如果法官命令留治某人 30 天, 已經過了 10 天,此人可在剩餘的 20 天獲得有條件獲釋。如果精神病院的醫生認定有條件獲釋者需要再次非自願住院, 可以再次收押此人最多 72 小時,在此期間應該對此人進行再次住院評估(根據上述《心理衛生法》 規定的非自願入住程序),或是有條件或無條件釋放。
自願身份病人僅可在個人同意的情況下有條件出院。如果病人未滿 18 歲,病人的法律監護人、 管理人或近親有權代表同意。除非一人的精神病狀況改變到需要非自願入住的程度,僅可在他或她同意的情況下重返設施。
協助門診治療(肯德拉法)\r

背景

對於從治療史和目前情況看來,沒有監督不太可能在社會上安全生存的某些精神病患者, 紐約州已制定法律為他們提供協助門診治療(AOT)。這部通常稱為「肯德拉法」的法律載於《心理衛生法》 第 9.60 款。已在社會中或是即將從矯正設施或醫院重返社會的個人, 如果正患有精神疾病而且沒有某種正式監督不太可能生存,可能被認定需要 AOT。
AOT 是一般用語,描述個人在社會上可能需要的服務,包括個案管理服務、藥物治療、毒品測試、 教育與職業訓練、團體治療、物質濫用治療與諮詢,以及監督生活安排。法院裁定協助門診治療之前, 必須符合 AOT 是對病人限制最少的替代措施的要求。
依《刑事訴訟法》或《矯正法》收押的人員,將根據這些法律規定的條件獲釋或出院。
資格

被認定需要協助門診治療的個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至少 18 歲而且患有精神疾病;
根據臨床認定,如果沒有監督,不太可能在社會上安全生存;
有不遵守治療規定導致以下情形的歷史 (a) 之前 36 個月內,至少因為精神疾病兩次住院,或是 (b) 之前 48 個月內,導致一次或以上對自己或他人的暴力行為,或是可能對自己或他人造成嚴重身體傷害(計算 36 個月或 48 個月的「回溯期」時,不包括本次住院或是提出請求之前的六個月內結束的住院期間);
不太可能自願參加使此人能在社會上安全生存的門診治療干預;
從此人的治療史和目前行為來看,需要 AOT 以避免很可能導致嚴重傷害此人或他人的病情復發或惡化;並且
很可能受益於 AOT。
流程

向當事人所在或被認為處在的縣法院或該縣的最高法院提交聲請書時,流程即告開始。 聲請書是呈交給法院的正式書面陳述,寫明證明此人符合 AOT 標準的事實。聲請書可以由室友、 某些家人、此人所住醫院的院長、為此人治療或主管此人的治療的合格精神病醫生、 目前治療此人的有照精神病醫生或社會工作者、提供精神健康服務或住房的公共或慈善組織主管、 獲得指定監督此人的本地社區服務主任、社區服務官員、假釋官或緩刑官提交。
除聲請書外,需要有檢查醫生的宣誓詞,其中表明該醫生已在提交聲請書的 10 天內檢查病人, 而且聲請書當事人符合 AOT 標準。聲請書副本必須送達被指患有精神病且需要 AOT 者、 此人最親近的家屬和心理衛生法律服務處。法院要在 72 小時確定聆訊日期,但可基於「合理理由」 延期聆訊。聆訊時,法院考慮所有證據,包括提交聲請書者的證詞和其他可採信的證據形式。 向法院提供所有資訊後,確定此人是否符合 AOT 標準。如果法院認定此人符合 AOT 標準, 初始命令將規定此人自命令之日起接受最多六個月的協助門診治療。可透過類似的申請流程連續延長 AOT 期間最多一年。
違反 AOT 命令

如果病人違反 AOT 命令,治療小組將與病人一起遵守該命令。如果醫生認定此人仍然不能遵守 AOT 命令並且病人需要非自願住院,醫生可建議把病人從社區帶走進行檢查和轉到醫院。 可留住病人最多 72 小時,以確定是否需要住院護理和治療。除非病人根據《心理衛生法》 關於入住醫院的規定入院,必須在該 72 小時結束時釋放。醫生確定送到醫院檢查是否必要時, 可以考慮病人拒絕服用規定的藥物,或是測試無法確定該藥物治療符合規定,或是不能確定酒精或毒品使用的情況。
法律援助

心理衛生法律服務處(MHLS)提供法律服務、建議和援助,包括闡明您在此住院引起的一切事項。 MHLS 是紐約州最高法院的機構,而不是心理健康廳或任何精神病院的一部分。 MHLS 工作人員是有法律背景的律師或社會工作者。他們的職能是幫您瞭解和保護您作為病人的權利。
如果您反對住院,MHLS 可以為您安排法官主持的法庭聆訊,該法官決定您是否需要住院。 如果您沒有自己的律師,MHLS 可以代表您或為您安排律師。也可取得額外的精神病學意見。
MHLS 透過其他途徑幫助病人,包括調查病人投訴的辱駡和虐待。
所有病人、代表病人的家人和其他人有權隨時與 MHLS 代表進行自由而私密的溝通。 MHLS 代表的姓名、辦公室地址和電話號碼張貼在各精神病院,如經索取, 工作人員應該向病人提供這些資訊。此外,各精神病院的總機可以把來電轉接到 MHLS 或是提供電話號碼。所有 MHLS 服務均免費提供。
求助電話

州立心理健康廳提供免費的客戶關係電話。請撥:1-800-597-8481
西班牙語來電者號碼:1-800-210-6456
失聰或聽力受損者的 TDD 號碼:1-800-421-1220
欲聯繫州殘障人士照護與倡議品質委員會(全州監督機構),請撥免費電話:1-800-624-4143
欲聯繫精神病人保護與倡議處(PAIMI),請撥:(518) 388-2892
或撥免費電話 1-800-624-4143
欲聯繫聯合委員會或表達對本組織的關切,請撥:1-800-994-6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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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編輯時間: 11/15/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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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在好奇 -a.k.a- 给 a.k.a 发送悄悄话 (61 bytes) () 03/21/2014 postreply 05: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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