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人民公诉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嫌犯构成宣传卖淫罪。
卖淫,按定义,即为金钱和性的交换。
在清晰地包含金钱因素的标题中,“同居”表示包含性关系。如果题目为“嫁给”或“爱上”或“被骗”,那么这种犯罪嫌疑可能不成立。但“同居”则成立。
嫌犯自己完全知道其宣传品被百度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媒体上被大量转载,所以嫌犯对其后果负有直接责任。
为捍卫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严肃性,为维护起码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中级法院人民公诉受理厅对此立案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