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下心读完后,感觉好些,但有焦虑:您说:
“其中之所以能夠翻案的主因在於離開的時間是否長到足以造成孩子直接或是間接的傷害“
我自己判断离开了10-15mins,但是那个off-duty的女警察说我至少离开20mins;这10mins可能改变case的性质吗?
还有,您的案例里是off-duty的警察paged妈妈,妈妈才出来的;而今天她们没有到market里面广播,就等我自己出来,然后说我呆的时间比我自己估计的要长;
另外一个是我们这里今天50degree左右,不很冷,孩子也穿着大衣,警察也没有提到太冷什么的,不过他提到孩子可能被kidnapped。这可以成为charge我的有力论据吗?
谢谢大家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