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把出事地点改为拐弯处而注明我因为拐弯进入自行车道.我确实明显减速了但拐弯前减速是理所当然吧. 关键是他们的报告是自行车为避让我而进入机动车到撞到我. 我想提拱的证据是我车的损伤,对方的伤(右手)和自行车的右手把三者一致,因为自行车拐弯需要用倾斜控制方向,所以对方是在右拐而不是左拐,因而他不是在避让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