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所搜王维的“诗例”,那在落笔中称为“对写”,虽貌似词性一致,但所指未必百分之百相同,如此方可拓展空间。否则,如一联两隐士相对,至少是部分合掌。如果要这样去理解,是否恰当?
2. 即使王维有这些“诗例”,也与此诗无关。此一时,彼一时。若强为之,乃“今之适越而昔至”。
3. 诚然,初晴在雨后。焉知彼雨非澍雨而为瞬时至雨,焉知非久旱后之小雨。纠结于一词而忽略全诗布局,恐非为诗之道。
1. 所搜王维的“诗例”,那在落笔中称为“对写”,虽貌似词性一致,但所指未必百分之百相同,如此方可拓展空间。否则,如一联两隐士相对,至少是部分合掌。如果要这样去理解,是否恰当?
2. 即使王维有这些“诗例”,也与此诗无关。此一时,彼一时。若强为之,乃“今之适越而昔至”。
3. 诚然,初晴在雨后。焉知彼雨非澍雨而为瞬时至雨,焉知非久旱后之小雨。纠结于一词而忽略全诗布局,恐非为诗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