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希腊语:δημοκρατ?α,转写:dìmokratía)(又称民主制、民主主义,旧译为德谟克拉西、德先生),原意指人民的权力[1]:4722,是政体的一种形式,当中人民拥有平等参与公共政策的参与权[2]。当中的“人民”包含哪些人及如何分权,是民主发展和宪法的核心议题。民主的基石包括集会及言论自由、通讯自由、平等、公民权、选举权、生命权[2]。民主是一种普遍公认之理想,提供保护和有效实现人权之环境[3]。其古代本义是“公民的统治”,即“主权在民”,是一种国家制度,国家权力由公民直接或间接行使。从其字面上来看,代表着主权在民,即“公民做主”。民主用于国家形式,即成为一种国家制度[1]:4722。拉里·戴蒙德指出,现代民主包括四个关键要素:(1)透过自由和公正的选举产生政府;(2)作为公民积极参与政治和公民生活;(3)保护所有公民的人权;(4)法律和程序同样适用于所有公民[4]。
自由民主制是民主制度的主导原则,当中社会大多数人的意志会以代议形式体现出来,与此同时他们的意愿会受到一定限制,以保障少数人的权益不受到侵犯。该些限制大多以保障个人权利为目的,例如言论自由、结社自由[5][6]。民主是一套处理持份者冲突的制度。处理结果会因持份者的行为而异,但不会存有完全控制结果或将来会发生什么的单一势力。民主所产生的结果必然是不确定的。民主使得各方势力认清自身的利益所在,并把权力从一群人下放至一系列规则上[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