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梁警官的案件,被讨论的沸沸扬扬。但是大多数的讨论,都是围绕这个孤立案件。其实在美国,是案例制。
虽然加州,纽约不是一个州,但外州案例仍可作借鉴,来衡量定罪及量刑。
梁警官被定 manslaughter in 2nd degree,在加州和其他州,叫做involuntary manslaughter。 在2009年,加州发生了 oscar grant 案。这个黑人,没有武器,因为在地铁不听警察命令,被制伏在地,但嘴里还不干净。BART Police officer Johannes Mehserle 拔枪从背后把他行刑式杀死。具体案情可看下面的视频:
事后,Johannes Mehserle辩称是想用Taser, 但錯拔枪而杀人。最后Mehserle被定罪involuntary manslaughter, 判刑2年。
另一个案件,是去年非法移民Francisco Sanchez,用捡到的枪,在人员密集的旅游景点,开了一枪,子弹触地反弹,打死了游客Kathryn Steinle。这个非法移民,被驱逐了6次,流落到旧金山。他被控谋杀,但是公辩律师表示,流弹打死人不可能有动机,所以应改为manslaughter。如果罪名成立,最高也就是11年。
不知道大家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