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司法制度,把是否向大陪审团提出起诉一个嫌疑人的权威,全部都交给了地区检察官(district attorney or DA)。这个起诉不起诉,完全是 DA 一手把持。你不服,可以下次把 DA 选下。但你无法弹劾或更改该 DA 已经做出的起诉不起诉的决定。除非特殊情况,美国总统无权过问一个 DA 的决定;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无权过问一个 DA 的决定;选民也同样无权过问一个 DA 的决定。梁的案子,离特殊情况差得远呢。更何况大陪审团最后同意起诉,说明 DA 当时提供的证据还是足够起诉梁的。后来的法庭审判也证明了这点。
选民能做的,就是选举时更改 D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