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硬是扯到一块,感觉在维护华人权益时比较心虚,想先“理正”。其实不必要。
俺是比较理解LZ的感受。
换个极端的说法,一华人家防时开枪打死一AA,结果被判防卫过当。於是华人组织游行,游行前是不是要对被打死的AA默哀?
有人会义愤填膺:那能比么?一个是无辜的AA,一个是入室企图行凶的罪犯。
但是不都是生命么,默哀是对生命的尊重。
而且美国法律是什么?all suspects are innocent until proven guilty at court of law。那入室的AA,不能就简单说是罪犯吧,,所以也应该对他默哀,然后才游行?
所以俺个人是觉得把这两件事扭到一起,不伦不类,反而更让社会、媒体聚焦在“梁警官打死的是一位无辜AA”。
记住文法的差别:“梁警官打死了一位无辜AA” vs “梁警官打死的是一位无辜AA”,默哀更给大家后面那一句感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