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也觉得大家说了这么两三天了,也还是有漏掉的事实。我刚才在在网...
对,我也觉得大家说了这么两三天了,也还是有漏掉的事实。我刚才在在网上读到,关于法庭取证的事实中,也有一点,就是他的枪。法庭认为,他的枪,手指是放在扳机上的,但是那种枪,并不是那种稍微一颤就发射的。要有意识的扣动扳机,才射击。另外对梁警官非常不利的,就是那个他耽误了报警和叫急救的时间。而非救人,取而代之的却是,他在努力寻找子弹的位置。这个无疑是有助于法庭认为他故意拖延了报告的时间。 同时,我读的那篇报道,也说了在美国,警察枪杀嫌疑犯,前提是,在双方对峙中,或者警察面对嫌疑犯,要口示警告说,你爬低,不然我开枪了,不服,不做,才好开枪。这在逻辑上,对梁警官也是不利的。最后,在法官的分析的角度,他不可以对着无目标的黑暗开枪射击,因为那会伤害不应该伤害的人。当然,这点,是在证明了他的手指,是在有意识扣动扳机的前提下所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