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皮老师博客里《I-485 的处理、RFE 及排期进向》提到的

关于EVL的问题

不管你换工作用的是 EAD 卡,还是新雇主继续 Sponsor 你的 H-1B,也不管你是否主动地向移民局报了 AC21,都无法杜绝这一 RFE.
还有的同学问,我的是 NIW, 怎么也要雇佣证明?--答案在这里
其实不只是 NIW, 就是 EB1a 也有如此的要求 (CP, I-485).
回这样的 RFE, 公司的 EVL(参见样板信)是必需的(关键词有 Permanent Position, I-140 Terms and Conditions)。你的最近的三张 Pay Stubs,去年的 W-2 表,提交 I-140 之后新发的文章,都能提供有力的证明。

由谁来出这封信,尤其是换工作之后,原来的 I-140 上的雇主,还是现在的?理论上讲是 intended permanent employer,即你拿到绿卡之后将为之工作的公司。通常是由当前的雇主出这封信,除非 1) 你将回到原来的公司工作;2) 你将换到另一家公司工作。

 

————这个放在我的CASE里适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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