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老师关于convince IO of returning to I-140 sponsor,如果说原雇主开信说明会保留之前的职位等我拿到GC之后我再回来,这样是否可以?
另外,我也就是想试一下,但听皮老师的讲法,是否这个try胜率不高?特别是我想到我的新H-1已经批准,移民局肯定会有记录,所以这个RFE是否很难避免?这个真的要麻烦老师们根据你们的经验来帮我判断下好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