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律师都说我可以用我太太的出生国参加排期,这意味着我可以同同时递交I-140和I-485。但公司为我请的律师坚持说这个说法只适用于consular processing application,不适用于in-country adjustment filing。 各位大侠是否知道确切的规定以及出处? 多谢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