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实是这样的,同样的case, 到了不同的移民官手里可以有不同的解读

因为有时候法律本身定义得就不是十分明确。而法律的解释不在我们手里。

比如,在bachelor degree + 5 years experience 时通常人们可以理解为这个5 years experience是在取得bachelor degree以后而不是之前。那么以此类推,master degree + 3 years experience也可以解读为experience必须在取得master degree之后。毕竟LC本身的出发点是为了保护美国本土员工的求职权益。然而这样一来,在美国取得学位的外籍劳工第一份工作就无法申请劳工移民了。现实是美国本土理工科专业生不够(前一阵国会不是还酝酿通过一项SKILL法案鼓励外籍理工科专业毕业生申请绿卡吗),那么移民局在执法时就朝着网开一面的方向走。但不排除遇到一个或纯心刁难或不熟悉执行细则或...的移民官,同样的case 到了不同的移民官手里可以有不同的解读,做不同的决定,包括追加一次RFE等等,都是有可能的。
我应该庆幸我是lucky的。
也祝所有的XDJM们一样,甚至更luc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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