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05/2 递交了RIR EB2 的申请. 现在想再递交一个PERM的申请.我也不想把RIR转成PERM,两个case都想保留.但不知是否可行? 我想用另外一个title来办PERM,到时候看情况要么用原来的RIR申请140&485, 或者用PERM?可能吗?还是重新递交的PERM申请会使我失去原来的PD(如果不申请convert RIR to PERM)。 先多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