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徒可以「離婚」、「再婚」嗎?
“基督徒可以離婚嗎?”這是許多婚姻不幸福的基督徒,在宗教律法之下,所面臨的矛盾與掙扎。
聖經中有一個故事說到,有法利賽人來試探耶穌說;「人無論甚麼緣故、都可以休妻麼?耶穌回答說,那起初造人的,是造男造女。並且說:『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這經你們沒 有念過麼,既然如此,夫妻不再是兩個人,乃是一體的了,所以 神配合的,人不可分開 (然而,如果不是神配合的,可以分開嗎?)。」法利賽人說這樣,「摩西為甚麼吩咐給妻子休書,就可以休她呢?」耶穌說:「摩西是因為你們的心硬,所以許你們休妻,但起初並不是這樣。」
從法制史來看:有婚姻制度就有離婚,縱在最嚴格不准離婚的宗教裡,也會用婚姻的解除來代替離婚,以解決宗教應然與現實實然的困境。
在古代封建社會,所謂離婚其實是男方單方決定終止婚姻關係,所以稱為休妻,婦女是沒有婚姻自主權的,聖經的中譯本也翻譯為休妻,是符合歷史真實。
在現代社會離婚是夫妻雙方法律上所賦予的權利,從這點來看,能離婚何嘗不是一種恩賜?這樣來看基督徒能不能離婚?恐怕就不必那麼困擾。
與其探討基督徒能不能離婚,不如檢討如何經營婚姻,為甚麼基督徒的婚姻也會出現危機?有許多基督徒不願離婚是面子的問題,因為他家是三代基督徒,如果傳出離婚,會被當成笑話。婚姻的經營事一個大問題,就連婚姻協談專家,也有發生與配偶離婚的案例。
婚姻本來就沒有專家,也可以說每個人都是專家,你的婚姻是建立在甚麼基礎上?如果人不能深刻反省這個問題,不管是販夫走卒,是三代的基督徒,是婚姻協談專家,或是講道的牧師,每個人的婚姻都是有危機的。
因此,我們回到從聖經的角度來看婚姻;神設立婚姻﹐為了給人同伴(創2﹕18)。神也吩咐人類要生養眾多﹐遍滿全地(創1﹕26-28) 。婚姻不是人想出來的﹐是神所設立的。婚姻不是聖禮(我們不同意天主教的教導) 。結婚並不讓我們得到更多的救恩 。單身也並不等於更加屬靈。婚姻是一個盟約。是在神面前﹐證人面前立志﹐立約﹐終生愛對方。(箴2﹕17,瑪拉基書2﹕14)
愛的真義是什麼﹖(林前13章) 愛就是﹕決志為對方的最高好處而活。愛不是一個感覺。愛裡有感覺﹐愛也透過感覺來表達。這個功課﹐神要我們用一輩子來學習。
所以聖經中談到「離婚」(Divorce)時提到,神恨惡離婚。離婚從來就不是神的計劃(是的,無論如何,離婚都是得罪神)。離婚是人類墮落的後果。(瑪拉基書2﹕16) ,可是在人類中﹐離婚的確會發生。因此神雖然恨惡離婚﹐可是祂管制離婚。(例如﹕申24章﹐太19章﹐林前7章等。),雖然神管制離婚﹐可是 神的旨意從來就是﹕一男﹐一女 = 一體。(太19﹕6),耶穌教導祂的門徒(基督徒) ﹕不可離婚。離婚乃將婚約破除。(太5﹕ 31-32)。
不合乎<<聖經>>的離婚之後﹐若再婚乃是姦淫﹐因為這個後來的婚姻損害了先頭的婚姻的聖潔。(注﹕可能很多基督徒目前活在這種的婚姻當中﹔可是不要隨便再離婚﹔悔改必蒙赦免﹗)。耶穌提出一個例外情況﹕淫亂。(注﹕淫亂(fornication) = 所有與性有關的罪。姦淫 (adultery) = 任何違背婚約﹐不忠的行為。這兩個字在聖經裡有特定的用法。參太5﹕32,太19﹕9)。
耶穌在太19﹕9針對的﹐是猶太人太容易﹐太輕率地離婚。 神雖然管制離婚﹐要求人離婚時必需給對方休書﹐可是 神從來不鼓勵人離婚。 神從來沒有在任何情況裡要求人必須離婚﹗
申命記24﹕1-4 描述一個情況﹕男人休了妻子﹐因為她不悅目。她再婚﹐第二個丈夫也因為不悅目她而休了她。兩次的離婚﹐都是不合乎神的心意的。可是﹐離婚在神的眼中是那麼的嚴重﹕當第二個丈夫死後﹐第一個丈夫不可再娶這女人為妻。因為人再婚後﹐就不可以與前配偶和好再嫁/娶。(注﹕不悅目--原文的意思不容易確定。)
我們必須從馬太18﹕15-18的角度來看馬太19﹕。兩處經文都是耶穌的教導若有基督徒犯了淫亂的罪﹐教會應該跟著馬太18﹕15-18的四步驟:(一) 私下面責﹔(二) 帶一﹐兩個證人面責﹔(三) 告訴教會﹔(四) 開除會籍﹐把他當作外人﹐非信徒對待。若在第1﹐2﹐3步中﹐他悔改了﹐那麼他應與 神﹐與配偶和好。(太18﹕15-18)
紀律(管教) 是耶穌基督對全教會清楚的吩咐(就像洗禮與聖餐是耶穌清楚吩咐的一樣) 。紀律的目標﹐一定是恢復犯罪者與神的關係﹐和與人(家庭) 和好。若好好執行紀律的話﹐教會必定更健康。這需要勤勞的事奉﹐是不容易的﹗很多教會在這方面虧欠/懶惰。
馬太福音18﹐19章要一起來讀。(一) 基督徒不可(主動) 離婚。(二) 基督徒若犯淫亂﹐教會應該跟馬太福音18章的程序處理。(三) 犯罪者若不悔改﹐那麼另一方可以離婚。神從來沒有吩咐基督徒離婚﹐神從來沒有鼓勵基督徒離婚﹔但是,在這個情況之下﹐神容許基督徒離婚。(注﹕因為對方已經不是基督徒了。)
保羅在林前7﹕10-11所教導的﹐與耶穌的教導完全符合。基督徒不可彼此離婚。可是在林前7﹕12-16﹐ 保羅處理了另外一種情況﹐是耶穌在福音書裡沒有處理的。(因此保羅說﹐“不是主說﹐是我說。”)(一) 基督徒的配偶若不是基督徒﹐那麼基督徒不可提出離婚﹐要與非信徒同住。(二) 若非信徒要離開﹐那麼基督徒可以容許他/她離開(離婚) 。神吩咐基督徒要容許非信徒離婚(若後者要這樣作的話) (林前7﹕10-15)。在林前7﹕12-15﹐保羅說﹐因為有基督徒在一個家庭裡﹐那些非信徒都成為“聖潔” 了﹗
結論﹕只有在這兩個例外情況下﹐神容許基督徒離婚。(一) 馬太福音18﹐19章教導我們﹐基督徒的基督徒配偶﹐若犯淫亂﹐而不悔改也不聽教會的紀律/管教的話﹐基督徒可以離婚 (因為到那個地步﹐對方已經不是基督徒了) 。(二) 林前7﹕12-15教導我們﹐當一個非基督徒向一個基督徒提出離婚時﹐基督徒在教會的觀點可以容許他/她離開(離婚)。
※請注意﹕所謂心靈的創傷﹐從來就不是聖經提供的離婚理由。可是﹐教會必須根據馬太福音18執行處理犯罪事件﹐這包括一個配偶不遵行婚約(你們作丈夫的、要愛你們的妻子、正如基督愛教會、為教會捨己)的義務,如離棄家庭﹐或虐待等。有身體/生命危險時﹐教會應立刻採取行動保護受害者。
再則聖經中談到「再婚」(Re-marriage)時提到,在林前7﹕15﹐當基督徒讓非基督徒離婚之後﹐可以再婚。這是最自然解釋14﹐15節的方法。英文﹕在這些事上﹐我們不被捆綁。
“ Yet if the unbelieving one leaves, let him leave; the brother or the sister is not under bondage in such cases, but God has called us to peace.” (I Cor. 7:10-15)
我的結論是:當對方犯淫亂﹐不肯悔改也不聽教會的管教時,耶穌讓基督徒離婚,可以再婚。(太19﹕9) 全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