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社会有更高的平均道德水准是减少腐败的另一个有助手段。这俩一个能减少腐败冲动,一个能让徇私舞弊得到事后纠正,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而是互相支持的关系。
我不觉得提到道德信仰,就是人治。人治是个人意志超越法律,滥权行为得不到纠正和救济,这个道德信仰根本就不是一回事。在社会公平公正固然需要完备法律手段这一点上我俩该立场一致,只是我认为道德信仰约束自然也有其意义,并非不值一提。
至于提到韩国和新加坡,是因为他俩恰好都是儒家文化圈的发达国家,恰好一个威权一个民主政体,两国的腐败水平互有参差,我觉得除了两国的法治建设,反腐机制和社会治理外,民众和领导层的道德期待也是有差异的。朝鲜不在讨论范围是因为它还是高度计划经济体制,都没有什么市场经济活动主体,讨论腐败对它来说没什么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