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的满汉关系(3):民族隔离与不平等
III. 清朝的满汉关系:民族隔离与不平等
宇中一尘
关于满汉关系,中美学术界有两个非常精辟的说法,一个是清末民初的学者孟森,他是近代第一个系统研究八旗制度的历史学家,他认为八旗是“国中之国”,这就是说,八旗是清帝国中一个独立的军事、行政组织。另一个是美国历史学家Edward Rhodes, 他认为满汉关系”Separate and Unequal”。 两者虽然文字不同,着眼点也不同,一个强调八旗制度,一个侧重民族关系,但二者都从不同侧面指出了满汉问题的严重性: 八旗组织在清帝国是一个高度独立的体系,作为一个军事组织,和绿营(汉人军队)并立。作为管理旗人的行政机构,它的上级主管部门是“八旗都统衙门”,和主管汉人的六部平行,都直接接受皇帝管理。在这个制度设计下,旗人和汉人实行民族隔离,并且地位不平等。
在说明满汉问题之前,必须指出,满汉问题只是清帝国众多民族关系中的一种。清朝建立了类似金字塔的结构,满人处于顶端,之下分别是蒙古人、汉人,再往下是藏人、回回(伊斯兰各民族,包括维吾尔人),苗人(南方多个民族统称),番子(藏人),类似于元朝的民族不平等制度。
民族隔离
包括三个方面:身份划分上的不同,居住的隔离,和通婚的限制。
身份差异
汉人被界定为“民人”,和“旗人”相对。需要注意的是,民人专指汉人,不是广义的“民间人士”。如上所述,其他各个民族还有各自的称谓。在清代官方文书中,旗民、满汉、旗汉等说法往往混用。满清统治者创造出“民人”的说法,可能是希望降低民族对立思想。
旗人是世袭军人阶层,不能从事其他经济活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汉人当中也有军人(绿营),而且也是世袭制,但是地位不如八旗。
满汉身份差异带来了以下一系列不平等,由于篇幅所限,点到为止。
居住隔离
满清入关后,在战略要地建立了一系列“驻防”,后来随着帝国版图扩大,又陆续在少数民族地区建立了一些驻防。到清末,全国共有大约90个驻防。
驻防有两个基本功能:军事和生活。所有的旗人(包括妇女儿童)都必须居住在这里,汉人俗称满城。
满城和汉人城市的相对位置有三种基本情况。第一、远离汉人居住地,这在偏远地区比较常见。第二,在汉人城镇附近。第三,在汉城内部。不管哪种情况,满城都有城墙和汉人区域隔开,双方不能擅自进入对方居住地。
最大的、也是最特殊的“驻防”是北京,全国大约一半旗人居住于此。1644年入关时,朝廷命令汉人迁居外城,内城只有旗人可以居住。居住在皇城周围的,则是最信赖的满州八旗中的上三旗。清朝中期以后,居住限制有所松动。
为了控制满人和满城,朝廷出台了一系列措施。1,每三年进行一次男子人口普查,并且比较各次结果,防止汉人混入八旗。2,禁止旗人领养汉人儿童。3,如果满人需要离开满城(例如奔丧),他们出发前必须获得批准,到达目的地后,需要到当地八旗机构备案,返回后再报告。4,每年还检查旗人居住情况,是否擅自搬家。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保留了大量相关资料,可以查阅。
在全国范围来看,由于满人需要汉人商贩提供生活物资,这些商贩需要进入满城。他们必须获得许可,早上满城城门开放时进入,晚上关门前离开。
实际生活中,少数汉族商贩由于生意上的需要,向旗人租赁房屋、甚至私下买卖,是存在的。尤其是在清末的北京,大量的旗人和汉人长期生活在同一个城市的不同区域,难免存在一定程度的交流。但是必须指出,旗人、汉人之间买卖房屋是违法的,因此交易是秘密的,也就是“红白契”。正式的契约写在红纸上,官府承认。非正式的契约写在白纸上,不被官府承认。
通婚限制
清朝法律鼓励旗人之间通婚,限制满汉通婚。旗人结婚,必须把双方姓名、所在八旗组织,家庭情况层层上报,最后报告给八旗都统衙门。
法律允许汉人女性嫁给满族男性,但是汉人男子不能娶满人女子,除非皇帝批准。中国传统社会中,女性地位低下,有时甚至被当作财产买卖。因此,旗人可以娶汉女、汉人不能娶旗女的单向规定,是不平等的做法。
汉女嫁旗人,有两个常见问题。第一,嫁给旗人的汉人女性,大多做妾。第二,某些旗人女性,大龄还未出嫁,只能啃老。而女性不能领取“钱粮”,造成原本平穷的旗人家庭更加贫穷,详细情况见下。
民族不平等
不平等表现在三个方面方面。
经济
旗人不能从事农工商业,生活来源靠国家发放的“钱粮”。军人按照等级,每月领到一定数额的银子和粮食,供养家庭。旗人收入不需要纳税,而且不用承担徭役。
在汉人看来,这不公平:汉人劳动所得,需要纳税,旗人不从事生产,不劳而获,却能从国家拿到钱粮,而且婚丧嫁娶还能领到额外补贴。
为了保证旗人生活,朝廷规定“旗民不交产”,就是说,汉人不能购买旗人房屋、土地。
另外,满人王公贵族大多通过隐蔽方式(类似现代白手套),从事工商业,获得巨额财富。
不过,随着时间推移,十八世纪中期后,“八旗生计”开始遇到困难。根本原因是,旗人人口自然繁衍增加,而军人名额有限,所以能够当兵领取钱粮的人,在旗人总人口中比例越来越少。朝廷想出多种办法,比如养育兵,就是给男童一定钱粮,还有让汉军离开八旗,但是都不能解决根本问题。到了清末,贫穷旗人相当普遍。当然,汉人贫困问题也很严重。
虽说有些人经济上贫穷,旗人仍然是一个特权集团,因此有些汉人希望嫁给旗人,或者把孩子过继给旗人。
政治
这里侧重讲述官僚机构的设置以及官吏选拨的途径,这两个方面使得旗人做官比汉人容易,从而确保旗人控制帝国的官僚机构。
首先,所有政府机构的职位都对旗人开放,而汉人却不能进入某些机构,例如理藩院。
其次,满汉都可以进入的机构中,满缺(职位)比汉缺多,虽然名义上“满汉参半”。
第三,绝大多数机构中的笔帖式(秘书)职位,都由旗人担任,汉人无缘。
从科举考试途径来说,满人也非常有利。
首先,旗人、汉人分开考试,各自有录取名额,看起来似乎公平,实际上旗人仅占帝国总人口的很小比例(1%-2%),而汉人占人口90%以上,因此,汉人录取的比例很低。
其次,满州会试,只对满人开放,汉人不能参加。
第三,面向满州的“翻译”考试,简单的满汉翻译,选拔笔帖式。汉人不能参加。
第四,王公贵族子弟可以通过“承荫”的方式,无需考试而进入官僚机构。而清朝贵族都是满人。
最后,满汉官员任职时间长短不同。汉人官员父母死后,原则上需要守孝三年,一共六年。这来源于儒家孝道,也是官制规定。这段空档期对官员的职业生涯影响很大,影响升迁。旗人官员不受影响。
表面看起来,守孝与否是两个民族的文化传统不同,实际上反映了满清统治政策的灵活性和残酷性。按照儒家思想,汉人不能剃发,为什么满清推行“留发不留头”政策、屠杀大批汉人?强迫汉人采用满人发型服饰,同时又允许保持儒家某些传统,可以说是双重标准。为什么采用双重标准?采用满人发型服饰,是臣服的外在标志。而儒家思想中的孝道,对满清统治不构成威胁,甚至可以削弱汉人官员在官僚体制中的影响,因此特意保留。
如果说政治上的不平等还相对隐蔽,那么法律上的不平等则是公开的、巨大的。
法律
法律方面的差异,表现在几个方面。
首先,旗人、汉人有不同的管辖机构。旗人违法,汉人地方官无权管辖,只有八旗官员才能审理。类似于清末西方国家在中国的治外法权(extraterritoriality)
其次,朝廷制定了一整套制度,规定了旗人实际处罚比宣判的处罚轻。例如,按律应当徒刑一年,实际上只接受20天的处罚,美其名曰“折枷”。刑期每增加一年,“折枷”增加五天。再来,按律应当流刑二千里,实际处罚也是折算成50天,而不是流放到边远地区。注意,这是法律规定的特权,不属于贪赃枉法。
第三,旗人原则上没有死刑,除非“悖逆”。也就是说,旗人杀死汉人,法律上不会得到死刑,实际处罚也非常轻(见上)。
第四,满汉分别关押,不能关在一个牢房里,也就是监狱里的民族隔离。
第五,旗人接受审判时,不需要对官员下跪。而普通汉人需要下跪,只有获得了秀才以上称号的人,才可以不跪。也就是说,只有一定社会地位的汉人才享受这项特权,而旗人普遍享受这个权利。
小结
民族政策是清朝统治政策的一部分,涉及到多个方面。有些学者声称,“明承清制”,这显然忽略了清朝的民族政策对汉人多方面的歧视,这种歧视是明朝没有的。在更广泛的意义上,作为一个多民族的大帝国,清朝在多个民族地区采取了多种政策。而明朝的统治地区相对较小,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影响也较小,政策也和清朝有明显区别。
另一方面,清朝皇帝们反复声称,平等对待满汉两个民族(满汉一体),实际上,民族隔离和不平等始终存在,汉人也多次反抗,但都无法改变。甲午战争后,帝国风雨飘摇,朝廷、汉人保皇派、革命党都意识到民族问题和帝国安危的联系,任何人再也无法掩饰民族矛盾。他们从各自角度,提出了不同主张,下节详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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