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关政策规定
(一)1982年,劳动人事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中国银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问题的通知》第1条规定:“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每半年需提供一份由我驻外使领馆或者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本人生存证明书。由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须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居住在尚未和我国建交的国家的,须经驻该国并已与我国建交的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方为有效。支付单位,凭上述证明,按期支付应得的款项。”1984年,上述4个部门又出台了《关于获准出境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问题的补充规定》。
(二)自1991年1月1日起施行、2000年10月31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离休、退休、退职的归侨、侨眷职工出境定居的,其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照发。”
(三)1992年,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人事部、外交部、劳动部、财政部《关于归侨、侨眷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因私事出境有关待遇的通知》第2条规定:“归侨、侨眷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因私事出境无时间限制。如出境时间在一年以上的,从第十三个月起,每年应向支付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的单位提供由我驻外使领馆或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本人生存证明书。由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书,须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居住在尚未和我国建交的国家的,须经受委托驻该国并已与我国建交的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方为有效。支付单位凭上述证明,继续支付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及各种补贴。”
(四)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第6条规定:“出国定居的离退休人员,每年向负责支付其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一次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居住证明。”
(五)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异地居住退休人员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工作的通知》第2条规定:居住国外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的资格认证,可按照原来的认证办法进行。
二、有关中国领事的具体做法
根据上述现行规定,中国领事为协助上述当事人向中国内地原工作单位领取养老金,应为其办理相关证明:
(一)证明形式与领事规费。2007年4月1日之前,中国领事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为其出具“生存证明书”或“健在公证书”并收取相当于人民币40元的规费。自2007年4月1日起至今,中国领事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为其办理“健在确认表”并免收规费。
(二)申请程序。当事人原则上应亲自向中国领事提出申请;如当事人年老体弱或路途较远等,可依法定程序委托亲友或当地华侨华人社团向中国领事提出申请;如确有必要,中国领事亦可亲自前往当事人居所核实办理。
(三)申请材料。当事人一般须提交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护照、居留证明等)、中国内地原工作单位颁发的证明(包括离休证、退休证、退职证等)以及其他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