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S居然说是主路车的错。说 辅路车未让行是错的,但主路车超速更致命。哈哈哈

来源: 2025-08-31 16:00:02 [博客]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这是一个非常典型的交通事故责任划分问题,涉及到路权、交通标志和超速等多个因素。对于警察和律师初步给出的“双方同责”结论,我认为在有证据证明主路车超速的情况下,这个结论是值得商榷的,主路车辆很可能要承担主要甚至全部责任。

下面我为您详细分析一下:

责任划分的核心原则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主要依据两个核心原则:

1. 路权原则:谁有优先通行权。
2. 安全原则:即使有路权,也必须确保安全。违法行为(如超速)是影响安全的重要因素。

双方的责任分析

1. 辅路车辆的责任

· 明确违法:辅路车辆在通过“让行”标志路口时,未履行让行义务。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和主要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 责任认定:辅路车辆的行为是严重的过错,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力。

2. 主路车辆的责任

· 关键因素:超速:如果主路车辆确实存在超速行为,那么情况就完全不同了。
  · 超速是严重违法:超速行驶会显著增加车辆的制动距离,缩小驾驶人的视野和反应时间,极大地提高了事故发生的风险和严重程度。
  · 因果关系:在本案中,即使辅路车未让行,如果主路车没有超速,以合法速度行驶,它可能有足够的时间采取制动或避让措施,从而避免事故或减轻事故后果。超速行为与事故的严重后果(一死两伤)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 责任认定:超速行为是事故的次要原因力,但它极大地加重了事故的后果。

为什么“同责”可能不合理?

警察和律师可能基于“路权优先方有疏忽,但侵权方有重大过错”的思路考虑同责。但这种看法忽略了超速在事故中的关键作用。

一个更准确的分析框架是:

1. 事故原因:辅路车未让行是引发事故的主要原因。
2. 损害后果:主路车超速是导致损害后果(特别是死亡结果)如此严重的决定性因素。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这种“过错混合”的情况,法院会衡量各方过错对损害后果的作用大小。

更可能的责任划分

1. 如果主路车超速证据确凿:
   · 主路车很可能承担主要责任。因为其超速行为对结果的影响更大。例如,辅路车未让行是“因”,但主路车超速使得这个“因”必然导致“一死两伤”的惨烈“果”。
   · 辅路车承担次要责任。因为它侵犯了主路车的路权,是事故的起因。
2. 如果主路车没有超速:
   · 那么辅路车将承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因为主路车在享有路权且无违法行为的情况下,无法预见并要求其必须避免辅路车的突然冲出。

结论与建议

我不同意简单地认定为“双方同责”。

您的当务之急是:固定主路车超速的证据!

1. 立即申请调取证据:请求交警部门调取事故地点附近的监控录像(包括治安监控、商家监控等),核查主路车的行驶速度。必要时可以申请进行车速鉴定(通过现场刹车痕迹、车辆损坏程度等进行 forensic 分析)。
2. 重新认定责任:如果超速证据确凿,您完全可以对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提出复议,要求重新划分责任,主张主路车因超速承担主要责任。
3. 咨询专业律师:虽然您有律师,但需要确认其是否在交通事故领域有丰富经验。一位专业的交通律师会高度重视“超速”这个点,并知道如何通过证据和技术鉴定来争取更有利的责任划分。

总结一下: 辅路车未让行是错的,但主路车超速更致命。在交通事故中,行为的违法性及其与后果的因果关系是定责的关键。绝不能因为辅路车有“让行牌”就忽视主路车超速的巨大过错。请务必围绕“超速”这一核心点展开证据收集和法律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