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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很少因某家公司(不论是美国还是外国)犯下的罪行而单独逮捕某位高管。通常,公司经理会因其个人犯罪(比如私吞公款、受贿或者暴力行为)而非公司的不当行为被逮捕。除非证据确凿,管理层不应替公司承担刑事指控。
何况,美国政府没有理会本国几十位涉嫌犯罪的首席执行官与首席财务官,而是先拿一位世界知名中企的高管开刀,这是对中国政府、企业界与公众赤裸裸的挑衅。
美国声称拘捕的理由是涉嫌违反对伊朗制裁,可多年来因此受罚的美国或外国公司不胜枚举。比如2011年,摩根大通(JP Morgan Chase)因违反美国对古巴、伊朗与苏丹的制裁而支付8830万美元罚金,但首席执行官杰米·戴蒙并未因此被拘捕。
除了摩根大通,自2010年以来,至少有24家各国金融机构曾因违反美国的制裁法令而被迫支付罚金,其中著名的包括美国银行、富国银行、三菱日联银行、英国巴克莱银行、汇丰银行、渣打集团、德国商业银行、多伦多道明银行、法国兴业银行、法国巴黎银行、荷兰银行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