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孟晚舟案的几个法律问题
假设孟晚舟违法。
1、如果她违法的话,极大概率应该是在深圳违法,那么正常的程序是否应该是美国相关部门到深圳申请立案?也就是说,纽约地方检察官无权向东区法院提起诉讼,东区法院无权做出判决?
2、如果她是在美国纽约东区违法,那么引渡的正常程序是否应该是东区法院通知美国司法部、美国司法部通知加拿大司法部、加拿大司法部通知温哥华检察官、温哥华检查官通知温哥华法院?如果是这样的话,在这个过程中有政府部门参与,司法并不独立?
3、对国际上是否违法的认定,是否以美国国内法为标准?或者说,美国国内法院有国际上的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