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5年1月召开的第四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将“四大”写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在第一章“总纲”中规定国家保障人民群众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这种形式。
1978年宪法更进一步将“四大”上升为公民基本权利。
1980年8月30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修改宪法的决议,取消四大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