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性宗教也与民主、自由、竞选不兼容

犹太教是一神教, 有绝对真理、神有绝对主权, 从摩西开始,犹太教就是集体性、整个民族捆绑式宗教。也就是:神若喜悦,整个犹太民族就兴旺发达;神若发怒,整个犹太民族就遭殃,尽管神的发怒可能是由一小部分人的恶行引起的、多数人是被连带的。

在这种宗教下,理想的情况是:在宗教的感召下,大家所有人(一个不拉地)有理想、有道德、好行为。然而,现实是总有人道德败坏、行为恶劣的,为避免集体遭殃,必须严格、快速的处理这些“坏人”,甚至让这些“坏人“肉体消失。所以,犹太教就有严酷管制犹太人的律法。

凡人常被人性中的”恶“驱使,多数人的意见常会偏离高尚的理想、道德,所以在这种宗教下, 为了集体不被神发怒,只能依靠少数有高尚理想、道德的”精英“来带领,由他们来决策、来审判,圣经里记载在旧约时,犹太人主要由士师、先知带领。

这两个特点注定, 集体性宗教与民主、自由、竞选不兼容。

耶稣将犹太教改革为个人的宗教。但很快,教廷就偏离这个改革方向。

在耶稣后,过了约600年兴起的伊斯兰,重新回到犹太教的集体性、全民族/国家捆绑式宗教,在捆绑上比犹太教更强化。因为犹太教创立时,犹太人还没有国家政权,所以其教义没有严格的国家法律效力,民可以选择脱离这个集体(不一定地理上远离),也就脱离这个宗教。但伊斯兰创立时就与国家政权,在那个民族、国家领地内,人不能脱离国家政权的管制, 也不能脱离这个宗教,除非你只认失去很多“权利”的次等公民、被排斥在“绝对主导的主流”之外,或者你远离这个领土。可见,政教合一的伊斯兰国家从根本上不可能与民主、自由兼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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