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修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2018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24日表决通过了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的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确认2980名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的代表资格全部有效。十三届全国人大3月5日召开。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王晨3月5日向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3月11日宪法修正案表决通过。 期间最长从2月24日至3月11日相隔15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15年3月15日版http://www.npc.gov.cn/npc/dbdhhy/12_3/2015-03/18/content_1930713.htm)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法律草案发给代表。
法定一个月却15天就表决,识字的各位评评,这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