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以前的我理解为任何人不可以在以上的“相同“的职位联任两届,例如国家主席两届联任后不可以在相同的职位,但可以去做人大主席,关健词是“相同”,是“连续任职“的条件句。 修改后的宪法只有条件句,怎么解释?
宪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以前的我理解为任何人不可以在以上的“相同“的职位联任两届,例如国家主席两届联任后不可以在相同的职位,但可以去做人大主席,关健词是“相同”,是“连续任职“的条件句。 修改后的宪法只有条件句,怎么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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