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元2017年11月20日开始的冬季暴力驱赶华人公民事件,是北京建城以降3062年来,最恶劣的行政作恶事件,范围广大,手法残忍,忤情背理,违法乱规,天理不容。
曾被燕、辽、金、元、明、清等朝代定都的北京城,有过多次灾害和战乱,但由主政北京的首领在和平时期如此大规模侵害所辖市民的,却绝无仅有。在蔡奇书记“刺刀见红”的高压推动下,大兴、海淀、昌平等各区领导纷纷仓促登场压阵,“动狠刀、动真刀、动快刀”,调用大批荷枪持棍的警察、保安、城管执法人员,凛冽寒风中连夜捣毁拆除居民勉强栖身之地,砸烂损坏市民必须的生活用品和设施,停电停水,停止供热,意在以摧枯拉朽之势,荡平所谓“低端人口”的生存环境,剥夺他们的留滞和再次返回的机会。刹那间,黑衣共寒夜一色,铁锤与飞脚并起,眼泪伴悲号齐飞。共和国公民的合法财产和人格尊严被踩在了皮靴之下。可怜这些为北京提供服务的劳动者仓皇失措,顿失家园,在天寒地冻中无处安身。孩子手里的花儿凋谢,青年梦中的理想成灰,妇女迷惘着的眼神惊怵,老人黄昏时的希望落空。偌大个北京,已经容不下他们蜗居的一张小床。暴力拆除产生的一片狼藉的街道上,到处散落着孩子的玩具,女人的鞋子,老人的拐杖和病人的药片。此情此景,犹如百年前八国联军士兵放手抢掠,李自成屠城之劫后余生。
消息传出,举世哗然,群情鼎沸,天怒人怨。连昔日里不分青红皂白为当局鸣锣开道的写手官媒,此时也难按不满,颇有微词。
而此时蔡奇书记无意收敛,一面删帖封号,镇压舆情,追捕揭露真相的人士,一面再次忤民意而动,强力拆除数万牌匾标识,大小企业,老牌店号都甚少幸免,以至于市民吃个包子都要靠红布条指引。在如此短暂的时间行恶如此多端,激起如此沸腾民怨,使不堪忍受的市民愤而上街鼓噪者,盖属北京开埠3062年以来绝无仅有的暴政。蔡奇书记实乃北京历史上空前绝后之第一酷吏也。
做火箭跃升、跑步挺近政治局的蔡奇书记毕竟是中共党员,而刚刚修改通过的温热尚在的中国共产党党章却信誓旦旦: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和共同建设、共享共有的原则、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使发展成果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
党章关于党的建设第三项基本要求是:“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任何时候都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同群众同甘共苦,保持最密切的联系,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不允许任何党员脱离群众,凌驾于群众之上。”
对照党章,我们看到蔡奇先生的所作所为已经完全背离了中国共产党的宗旨,更近似于京剧《沙家浜》中胡传魁手下的刁小三的举动。
党章中关于党的建设第五项基本要求声言:“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因此,我们有必要和蔡奇先生一起复习一下法律常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再看看2011年6月30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几乎是为蔡奇先生量身定做的:
第四十三条: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有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关于违反该法行为的处罚如下:
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非凡定程序实施强制的;
(四)违反本法规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强制行政执行的;
(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以上罗列的《党章》、《宪法》、《行政强制法》相关条款不难看出,蔡奇书记已经严重违章和违法。尽管北京市的执法仪、监控摄像头依然会选择性遗忘、损坏、失灵、丢失,但人在做天在看,坊间网上有足够的视频、图片,连同蔡奇书记、汪先永书记杀气腾腾、提前罗织“妨碍司法”罪名进行动员的录像,都到处流传,事实俱在,铁证如山,不容抵赖。
我们注意到,蔡奇先生事后到街坊和朝阳火灾现场做慰问、发表有关讲话,与此前的杀气重重相比,确有悔意,前倨后恭。但本次暴力驱赶公民事件后果严重,影响恶劣,损害了党和群众的关系,委实需要有人为此承担责任。又因宪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作为守法公民,我们断然不敢徇私枉法,放弃自己追究违法行为的责任和义务。
因此,根据下列法规赋予我们的神圣而不可辜负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社会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又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序言中“尊重和保障人权”、“广开言路”、“一切依靠群众”、“坚持从严治党”的表述,我们敦促已经严重违法乱纪的北京市委书记蔡奇先生立即辞职,以谢天下。让后来的治京者,依法行政, 善待百姓,不敢以身试法。
恳请蔡奇书记先生阁下认清形势,领悟民胆,放弃侥幸,尽快去职,早日悔过。
2017年12月13日
中国人民大学78级新闻系 鲁难
中国人民大学81级化工系 潘荣根
清华大学84级 崔立军
清华大学81级 徐彬
清华大学81级电子工程系 娄玉麟
清华大学84级建筑系 吴蓓
北京大学82级法律系 薛扶民
华东师范大学78级经济系 张勇进
艺术评论家 帅好
(签名持续开放,永不终止,欢迎加入,欢迎转发。可自行加入姓名并传播,直至蔡奇书记辞职之日一并统计并公布)